商會簡介
2010年11月19日,木材商會召開了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選舉出由176人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張祖安擔任會長,聘請丁賢鉅、潘守雲、丁玉章、程樹平、葉貽順、祁勝櫵等6位領導為商會顧問。設榮譽會長1名:陳翔閉;名譽會長6名:張月生、張文華、張運雙、黃傳海、張一民、何邦建;常務副會長28名:葉敬忠、陳君明、張萬豐、張孫阮、張妙長、張宏華、張運水、張運林、張建觀、張建林、張建國、張建榮、張細明、張勝忠、張恩平、張恩明、張振根、張裕中、張景峰、阮聲波、陳孫福、陳華鄭、周仁峰、周華浪、高紹貴、黃起文、黃觀樹、詹旋長;副會長36名:劉壽清、陳木興、陳鳳安、陳軍、陳勁松、何樹欽、張小斌、張中平、張長明、張允琨、張發力、張發喜、張發瞬、張奶權、張運希、陸澤彬、張運森、張明興、張昌財、張振雄、張煥光、張愛美、張輝、張景川、張裕明、林兆輝、周澤屏、黃桂春、熊紹木、魏佛移、魏朝洪、魏愈興、鄭平江、張林貴、魏朝斌、張孫送;常務理事50人;理事52人;選舉張萬佃、張建星為商會正、副秘書長。
木材商會確立了“立足上海,回報家鄉,融入長三角”的發展戰略,本著“團結、服務、和諧、發展”的理念,不斷加強商會的自身建設,全方位開展對外聯絡,不斷拓展服務渠道,構築政企溝通的橋樑,努力加強與上海市有關部門和省、市、縣駐滬商會的聯繫,建立友好協作關係,幫助會員處理好與當地工商、稅務、金融、執法等部門之間的關係,取得他們的關愛和支持。
特別是要建立起誠信穩健的銀企關係,加大融資擔保力度,積極扶持會員企業成長壯大。商會班子成員要講奉獻、辦實事,要充分調動骨幹會員的力量與作用,引導他們自覺參與商會的各項工作。要經常深入企業調研,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以多種切實有效的形式為企業的做強做大服務。
同時,還要及時傳達家鄉的信息,大力宣傳閩東北在滬木材企業家和會員企業,帶領他們多方參與家鄉的“回歸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為地方和家鄉建設貢獻力量,回饋家鄉,回報社會。
木材商會自成立以來,得到了上海、寧德各界與各級商會的大力關心和支持,與多家金融擔保企業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在全體會員的積極配合下,商會的各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商會的作用得到有效的發揮,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提升,為推動閩滬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深化兩地交流合作做出了積極貢獻。
歷屆班子
福建省寧德市上海木材商會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榮 譽 會 長
陳 翔 閉
名 譽 會 長
張運雙、張月生、張文華、黃傳海、張一民、何邦建
常務副會長
葉敬忠、陳君明、張萬豐、張孫阮、張妙長、張宏華、張運水、張運林、張建觀、張建林、張建國、張建榮 、張細明、張勝忠 、張恩平、張恩明、張振根、張裕中、張景峰、阮聲波、陳孫福、陳華鄭、周仁峰、周華浪、高紹桂、黃起文 、黃觀樹、詹旋長
副 會 長
劉壽清、陳木興、陳鳳安、陳勁松、何樹欽、張小斌、張中平、張長明、張允琨、張發力、張發喜、張發舜、張奶權、張運希、陸澤彬、張運森、張明興、張昌財、張振雄、張煥光、張愛美(女)、張 輝、張景川、張裕明、林兆輝、周澤屏、黃桂春、熊紹木、魏佛移、魏朝洪、魏愈興、鄭平江、張林貴、魏朝斌、張孫送
常 務 理 事
葉田貴、葉秋雲(女)、阮神通、阮翠娥(女)、李翠珍(女)、李曉玲(女)、張文旭、李曉東、張孫華、張華榮、張宇鴻、張運動、張運貴、張運鈞、張運強、張運岩、張克華、張建興、張建程、張 明、張思國、張樹權、張愛明、張新鷹、張詩祿、陸德銓、湯妙平、陳奶貴、陳貴蘭(女)、陳 智、何向國、呂 權、徐金生、黃起強、黃妙金、黃妙炎、黃樹日、章高頌、顏周英(女)、魏日富、魏陳助、魏佛太、高 雄、陳宗青、
宋瑞群、黃傳舜、陳翔乾、葉張康、張考明、楊木榮
理 事
阮觀清、陳貴慶、劉佛安、劉壽文、阮妙雄、張妙全、陳鳳相、陳倫宗、陳君火、陳新衛、陳 通、陳雄華、吳小華、陳小昌、張雲量、張公愛、張少岳、張聖增、張倫生、張陳通、張運暢、張運安、張汶平、張昌養、黃傳隆、張佛觀、張志誠、張建雲、張建偉、張建旺、張建房、張建祥、張忠興、張祖文、張祖熙、張祖鈴、張祖峰、張 鈴、張曉明、張裕華、胡阿東、胡樹麗(女)、黃傳門、陳孫福、魏孫督、謝昌盛、李紹基、李奇生、黃智興、彭孫全、劉小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寧德市上海商會木材分會,
簡稱福建省寧德市上海木材商會。英文名: Ningde wood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第二條 寧德市上海商會木材分會,是由寧德籍在上海市經營木材及相關聯業務的企業、個人志願組成的民間組織,是寧德市上海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寧德市上海商會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寧德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閩東商幫”精神,圍繞本分會業務,努力為會員服務,推進行業業務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實行“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理會務”的做法。
第五條 本商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敦促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政策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2、溝通協調企業與政府職能部門的關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3、建立商會法務部門,為商會會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4、組織會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企業經營者的整體素質。
5、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舉辦或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商品展銷會、招商及洽談會,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6、建立商會網站,配合宣傳商會工作及會員企業。
7、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8、積極為會員企業的業務拓展,提供融資平台。
9、積極為家鄉閩東反饋市場信息、開拓對外市場,為“環三”戰略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寧德籍在上海從事木材及相關聯業務、經營活動正常並經工商、稅務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和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加入本會,本會亦可有條件地吸收發展界外人士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福利;
5、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
3、向本會交納會費;
4、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5、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一條 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1、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2、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後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本會另設監事會,監事會選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成員若干名,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選舉理事若干名,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由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其所在經營區域會務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會議,並及時向會長通報工作情況。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確定的決議;
3、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2、提名秘書長人選;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按法定程式處理好善後事宜後,方可註銷。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寧德市上海商會木材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