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寧黨辦〔2012〕31號各市、縣(區)黨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
《寧夏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寧夏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4月27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1〕18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法執勤用車,是指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用於執勤、監察、稽查、辦案、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兩類。一般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執法執勤公務的普通車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需要長期固定裝載特殊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法執勤的車輛。
第三條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遵循保障公務、經濟實用、編制控制、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執勤用車實行按系統分級管理。
第二章 配備條件和編制管理
第五條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
(二)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
(三)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
第六條執法執勤用車實行編制管理,編制主要根據下列因素核定:
(一)機構設定及執法執勤人員編制;
(二)執法執勤職能特點及工作量;
(三)執法執勤地區的交通、地理、氣候等客觀條件;
(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
(五)其它影響編制核定的因素。
第七條全區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商自治區各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合署辦公的黨政機關,需要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按一個單位核定編制。不承擔執法執勤職能的單位內設機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第九條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執法執勤用車,應當統一納入本單位車輛編制管理。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複配備。
第十條因機構變更、工作職責或人員編制調整等原因,需要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調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章 配備標準
第十一條執法執勤用車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執行以下標準:
(一)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轎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地理環境需要和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配備越野車(含SUV)的,應當控制在排氣量2.5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車不得超過45萬元。
上述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發票價格),不包括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備享受中央或地方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配備標準根據中央要求,由各主管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商自治區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確定。
第十三條配備執法執勤用車超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須報自治區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批准。
第十四條一般執法執勤用車使用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更新年限由各主管部門商自治區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達到更新年限,經評估機構鑑定後,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根據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標準、編制和現狀,編制年度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計畫,經同級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結合財力情況,統籌安排購置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第十六條配備更新執法執勤用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執法執勤用車一般應當噴塗明顯的由各黨政機關的中央主管部門設計的統一標誌圖案。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噴塗統一標誌圖案,進行單獨登記,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要實行執法執勤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並認真執行用車費用的核算和獎懲制度。除執行特殊任務的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車輛。
(二)接受企業捐贈車輛。
(三)公車私用,對外出租出借執法執勤用車。
(四)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五)為執法執勤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即車輛裝飾、裝修費用超過車輛購置價格的2%。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執法執勤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並按照編制內執法執勤用車數量核定其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建立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黨政機關應當在年度決算中反映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各級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負責匯總本地區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自治區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負責匯總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和全區的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配備的執法執勤用車,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車輛運行經費,並暫停其執法執勤用車更新的預算審批。第二十三條對黨政機關超編制、超標準、攤派款項配車的,由各級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予以收繳,可以調劑使用的,應當調劑使用;不能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上繳同級國庫。違反規定換車、借車的,應當立即換回、退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依法行使執法執勤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寧夏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有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