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16年11月30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救援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推進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的業務指導、行業規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稅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養老服務。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志願者服務組織等,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敬老、養老、助老等公益性宣傳,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第七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照料老年人。子女有贍養、保護和照顧父母的義務。
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口數量、服務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老年人設施建設規範和標準,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應當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老年人需要的,應當增建或者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建設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農村互助養老院等農村老年人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住區、城市道路、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交通等公共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第十四條 閒置的國有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辦公樓等適宜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對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檔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和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開展養老活動,並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護等服務。
第十八條 支持各類養老服務組織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醫療護理、精神慰藉、應急救助等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場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便民信息網、遠程監控、無線呼叫等智慧型化技術方式,方便居家養老。
鼓勵、支持養老服務組織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家庭成員履行贍養、扶養義務,並組織開展各類活動,豐富居家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條 鼓勵鄰里互助養老和居家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設立。
養老機構因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民政部門、養老機構所在社區,應當協調監督做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保障特困供養人員的養老服務需求。
在保障特困供養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養老服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以及高齡優撫對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勞動模範等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應當優先收住。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建設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養老服務契約的約定和服務標準,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的基本服務收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實行自主定價。
養老機構應當公示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醫養結合工作機制,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可以與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為入住老年人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醫療護理、預約就診、急診急救、中醫養生、精神慰藉等服務。
建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居家老年人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機制,為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和家庭病床等服務。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可以依法設立內部醫療機構(診所、衛生室、醫療室),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協定機構準入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協定機構管理範圍。
第四章 養老扶持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應當每年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養老服務工作。
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及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合資合作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通過民辦公助、特許經營、購買服務、提供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和老年康復醫院、老年護理院等醫養結合機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特困供養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劃撥供應。
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經營性用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利用城鄉空閒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設施,投資興辦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的,依法享受有關用地優惠政策。
國有公益性用地應當安排部分用地作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並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組織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稅費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比例扣除。
養老機構建設和養老服務組織提供養老服務,應當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應當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養老服務用工,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第三十七條 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定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社會工作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設立實習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鼓勵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對養老護理人員進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八條 專業養老護理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
專業養老護理人員參加養老服務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培訓和鑑定補貼。
第三十九條 鼓勵志願者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體能、物質為鄰居、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養老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可以根據其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優先享受社會養老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發展。
第五章 養老監管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地方標準。鼓勵養老機構制定高於地方標準的行業服務標準。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執行養老服務標準。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民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平台等,受理對養老服務的舉報和投訴,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四十四條 民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組織舉辦者和服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養老服務組織食品加工、服務場所進行檢查,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審計、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設立或者接受政府補助、補貼的養老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價格管理監督,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退回政府建設補貼資金,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騙取養老服務補貼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養老服務補貼數額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養老服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包括養老機構、社區養老護理服務機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老年關愛之家、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養老服務的組織。
(二) 養老機構,是指經民政部門許可依法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三)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
(四)特困供養老年人,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給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治療等供養的老年人。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 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既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緊迫任務。我區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15年底,全區60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83.8萬,占全區總人口的12.6%;其中,80歲以上人口9.36萬,占老年人口的11.2%。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100萬以上,占全區總人口的15%左右。自治區黨委、政府歷來重視發展養老服務業。近年來,我區先後建設老年活動中心16所,農村敬老院48所,依託城鄉社區建成居家養老服務站445個,區域性社區日間照料中心53個,全區養老床位數達到17091張,每千名老年人擁有機構養老床位數20.8張。2015年以來,自治區政府投入10億元,規劃建設25所市、縣級老年活動中心、25所敬老院、75所社區日間照料中心、34所農村互助養老院、農村老飯桌420個,整體項目將於今年底全部完工,新增養老床位11000多張,每千名老人擁有機構床位將提高到29.7張,五保供養率將達到80%。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卓有成效。
我區的養老服務工作還面臨著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是養老服務設施發展布局不平衡,不能滿足養老服務多樣性需求;二是養老服務業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養老服務業的發展;三是社區居家養老的基礎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基礎設施建設不足,服務內容單一;四是醫養結合政策銜接不暢,優質醫療資源向居家、社區、機構養老傾斜不夠;五是缺乏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激勵機制,養老服務專業人員缺口大,專業化服務水平不夠高,不能滿足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十三五”規劃綱要,均對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設養老服務體系、發展養老服務產業提出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體學習上的講話也明確指出:“滿足數量龐大的老年民眾多方面需求、妥善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事關國家發展全局,事關百姓福祉。”因此,為促進我區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和安全,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九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了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機制,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各類養老機構,並對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作了明確要求;二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養老服務組織的稅費優惠,並規定了財政投入、土地供應等多方面的扶持措施,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三是明確規定政府應當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路,鼓勵、支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形式,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四是明確了醫養結合發展措施,促進醫療衛生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融合,鼓勵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通過開辦養老護理院等形式開展醫養結合發展;五是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及有關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送審稿是自治區民政廳組織起草的,報送自治區政府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將《條例(草案)》送審稿通過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並書面徵求了銀川市、吳忠市等市縣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的意見。為了進一步增強《條例(草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先後到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進行了深入調研,廣泛聽取了市縣政府相關部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部分市縣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根據相關法律、政策和各方面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這個《條例(草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下面我就《條例(草案)》的幾個具體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思路。
《條例(草案)》的起草主要突出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需求,把黨中央關於加強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化、法制化,為建立“以居家養老服務為基礎、社區養老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服務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通過加大養老服務業發展支持鼓勵力度,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將有關財政、社會保障、土地、人才等政策措施法制化、制度化,為行業穩定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堅持改革創新,積極借鑑外省(區)經驗,強化醫養結合,保障和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四是堅持城鄉統籌、資源整合,促進養老服務全面發展,為實現養老服務全覆蓋和維護老年人、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制保障。
(二)關於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和標準。
養老服務設施是養老服務實現的載體,也是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基本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八條對新建居住(小)區和老城區、已建成居住(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要求和標準,予以明確。特別要求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老年人需要的,要求增建或者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設施。
(三)關於“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即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由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老年人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開展“以房養老”,對於健全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拓寬養老保障資金渠道,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具有重要意義。保監局於2014年7月在北京、上海等四城市開展“以房養老”試點工作,並於今年7月將試點範圍擴大至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為促進這項試點工作在我區的順利開展,同時為今後全面推行此項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工委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15日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請常委會法工委、政府法制辦、民政廳負責人和部分專家、學者列席,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應對我區人口老齡化問題,加快養老服務業的發展,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條例草案一些條款前後表述重複,部分條款列舉不夠全面、合理,實際可操作性不強,個別條款規定處於試點階段。據此,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內容。
二、條例草案未界定法規適用範圍,建議在第二條中增加一款“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作為第二條第一款。同時,條例草案第二條對養老服務概念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救援服務等活動。”(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
三、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內容應在條例草案總則中表述,為此,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開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精神,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要劃歸行政機關。據此,建議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內容合併修改為一條。(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五、為了弘揚敬老、愛老這一中華傳統美德,建議增加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敬老、養老、助老等公益性宣傳,樹立全社會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六、鑒於目前養老服務的現狀和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增加一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照料老年人。子女有贍養、保護和照顧父母的義務。
“ 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七、為了調動社會各界參加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建議增加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八、為了表述更加清晰準確,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合併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九、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表述不夠完整,建議修改為“ 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口數量、服務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老年人設施建設規範和標準,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
十、為了加強政府惠民政策的力度,建議增加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對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檔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和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同時,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開展養老活動,並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護等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
十一、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對居家養老服務的形式列舉不夠全面。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合併修改為“支持各類養老服務組織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醫療保健、心理關愛、應急救助等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十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內容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醫養結合工作機制,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
十三、為了加大政府對養老服務事業財政投入力度,給予養老服務機構及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建議增加兩款內容“自治區財政應當每年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養老服務工作。
“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及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
十四、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二、三款內容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建議合併修改為“鼓勵志願者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體能、物質為鄰居、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老年人提供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十五、關於條例草案法律責任條款的修改意見,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與第五十五條設定的處罰行為重複,第五十六條屬於契約約定義務,予以行政處罰不適當,第五十七條設定的行政處罰行為消防法、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已作了明確的規定。據此,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同時,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增加三條內容,作為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並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本次會議於11月28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經過認真研究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29日召開第四十七次會議,常委會法工委、內司工委、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民政廳的負責同志列席,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經過修改後基本成熟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特困供養人員中有些不屬於老年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範圍過寬,界定不清,據此,建議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對特困供養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同時,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一條(三)項修改為“特困供養老年人,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給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治療等供養的老年人”,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四)項。
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應釐清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界定,建議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一條增加一項“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三)項。
三、建議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提出條例草案表決稿,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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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對寧夏人口老齡化問題,加快寧夏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11月30日上午,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他監督管理,規定了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通過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救助服務、醫療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構建全新的社會化養老新模式。
在養老規劃、建設和標準方面,《條例》規定,未來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應該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老年人需要的,應增建或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建設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農村互助養老院等農村老年人服務設施。閒置的國有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辦公樓等適宜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在養老服務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開展養老活動和各類養老服務組織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醫療保健、心理關愛、應急救助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場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務,豐富居家老年人的生活。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每年將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養老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
此外,《條例》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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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為我區養老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分別從總則、規劃與建設、養老服務、養老扶持、養老監管、法律責任方面作出規定。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馬曉光介紹,該《條例》沒有國家上位法參照,屬於我區創製性的法規,其在養老資源整合、設施建設等方面以法規形式予以明確,對我區不斷增長的養老需求、養老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條例》明確了政府主導養老事業的職責,提出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推進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在規劃建設方面,《條例》明確,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應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同步規劃、建設、驗收、交用。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居住區、城市道理、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交通等公共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在養老服務方面,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活動中心開展養老活動,並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護等服務。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保障特困供養人員的養老服務需求。在保障特困供養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養老服務。鼓勵、支持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建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在養老扶持方面,《條例》規定自治區財政應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於養老事業。縣級以上政府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養老設施建設用地可依法劃撥供應。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建設用地,按國家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條例》還對養老監管、法律責任等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