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共二十四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9日公布的《辦法》(寧民發〔2011〕143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向因自然災害使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或者生命財產安全面臨威脅的人員,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緊急救援和災後重建幫扶的活動。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下列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一)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預警能力建設;

(二)提升救災物資和裝備統籌保障能力;

(三)依法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

(五)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指揮調度、救助物資管理等技術平台;

(六)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培訓,做好災害救助所需各類人員儲備;

(七)組織宣傳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

(八)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

(九)其他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自然災害救助需要、本地區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統籌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將避難場所位置、數量向轄區居民公布。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具有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活需求的設施。

第七條 自治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全區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

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應當明確儲備庫(點)的設立數量、規模和分布,便於物資調運,滿足自然災害救助需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接到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報告後,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預警回響,並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除依法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應急救助工作小組,前往災區指導救助工作;

(二)合理設立臨時救助點,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

(三)組織檢查人員密集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安全狀況;

(四)責成相關主管部門落實救助措施;

(五)統籌使用和調配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和物資;

(六)其他必要的應急回響措施。

第十條 受災地區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做好災情信息和損失情況的統計、核查、上報、評估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信息、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救助工作動態和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

第十一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以及住房損毀嚴重無房可住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期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制定過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復重建、傷病救治、撫慰和心理干預等救助工作計畫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災後救助工作計畫和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糾正不當行為。

第十三條 制定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規劃,應當設計合理,符合當地住房整體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並有利於未來防災減災。

受災地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審批手續,減免相關費用。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為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提供選址、設計和施工等必要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救助物資採購、保管、調撥、使用、回收等管理運行機制,提高物資統籌利用水平。

探索建立重大救災裝備租賃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一)受災人員衣、食、住等臨時困難;

(二)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

(三)受災人員緊急搶救和醫療救助;

(四)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七)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災減災救災資金的統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自治區財政、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制定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項目指導標準,並適時予以調整。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項目指導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補助標準。

第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恢復重建優惠政策。

向受災人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的標準和數額,應當實行民主評議並張榜公布。

對予以重點幫扶的家庭或者人員,相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公開名單,並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統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按照程式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救助。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核算、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禁止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範圍。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發放情況登記造冊,保存備查。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監察、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民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監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答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9日公布的《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民發〔2011〕143號)同時廢止。

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認真學習貫徹實施《辦法》,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是政府必須履行的重要公共服務職責。我區深居西北內陸高原,被騰格里沙漠、烏蘭布和沙漠和毛烏素沙漠相圍,自然條件惡劣。位於黃土丘陵區的西吉、海原、同心等地區,年降雨量在300毫米左右,蒸發量卻在1000毫米以上。自然災害呈現頻次高、區域廣、程度大等特點,自然災害形勢嚴峻複雜。與此同時,受災民眾災中、災後生活保障、恢復重建需求與當前我區自然災害救助體制不完善、統籌協調機制不健全、綜合救助能力不強等問題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16年12月19日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從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健全屬地管理體制、提升綜合減災能力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精神,將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一些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具體化,從而進一步加強我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制定這個《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主體責任。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具體工作。《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二)切實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一是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準備保障措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下列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預警能力建設;提升救災物資和裝備統籌保障能力;依法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建立完善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指揮調度、救助物資管理等技術平台;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培訓,做好災害救助所需各類人員儲備;組織宣傳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其他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二是統籌設立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辦法》第六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自然災害救助需要、本地區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統籌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將避難場所位置、數量向轄區居民公布。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具有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活需求的設施。三是制定並實施全區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辦法》第七條規定,自治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全區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應當明確儲備庫(點)的設立數量、規模和分布,便於物資調運,滿足自然災害救助需要。

(三)大力提升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能力。一是建立預警信息報告制度。《辦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接到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報告後,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預警回響,並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二是加強應急救助應對措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除依法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組織應急救助工作小組,前往災區指導救助工作;合理設立臨時救助點,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組織檢查人員密集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安全狀況;責成相關主管部門落實救助措施;統籌使用和調配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和物資;其他必要的應急回響措施。

(四)統籌推進災後救助工作。一是制定災後救助工作計畫和規劃。《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制定過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復重建、傷病救治、撫慰和心理干預等救助工作計畫和規劃,並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災後救助工作計畫和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糾正不當行為。二是統籌實施住房恢復重建規劃。《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規劃,應當設計合理,符合當地住房整體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並有利於未來防災減災。受災地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審批手續,減免相關費用。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為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提供選址、設計和施工等必要技術支持。三是有效提高救助物資統籌利用水平。《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救助物資採購、保管、調撥、使用、回收等管理運行機制,提高物資統籌利用水平。探索建立重大救災裝備租賃保障機制。

(五)多舉措加強救助款物監管工作。一是明確救助款物使用範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於下列事項:受災人員衣、食、住等臨時困難;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搶救和醫療救助;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二是規定救助款物公開制度。《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恢復重建優惠政策。向受災人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的標準和數額,應當實行民主評議並張榜公布。對予以重點幫扶的家庭或者人員,相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公開名單,並說明依據和理由。三是加強監察、審計機關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治區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者抽查。監察、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民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四是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答覆。

(六)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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