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工業(不含輕紡工業,下同)和信息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最佳化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工業園區(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區煤、電、油、氣、運等生產要素及原材料方面的保障協調和緊急調度;承擔自治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調整工業、信息產業結構、企業產品結構和升級企業技術裝備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擬訂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規劃、政策和國家、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負責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工作,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申報並實施相關重大示範工程項目;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負責工業和信息產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負責分管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自治區信息產業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負責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自治區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二)負責自治區國防科技工業(含軍工電子和民口軍工配套)的規劃、協調和管理。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編制10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處級領導職教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