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水利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領導信息

白耀華:黨委書記、廳長

郭浩:副廳長、黨委委員。

朱云:副廳長、黨委委員。

李永春:副廳長、黨委委員兼自治區水資源管理局局長。

王振升:黨委委員、紀檢組長。

麥山:副廳長、黨委委員。

潘軍:副廳長、黨委委員。

薛塞光:總工程師、黨委委員。

閆國偉:副巡視員。

陳廣宏:副巡視員。

郜涌權:黨委委員、副巡視員、組織人事與老幹部處處長。

李茂書:副巡視員、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水利工會主席。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水利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自治區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意見;提出自治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統籌兼顧和保障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執行國家水資源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擬訂自治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監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自治區節約用水的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自治區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自治區水資源公報。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區內河流、湖泊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政策扶持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和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培訓及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水利廳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財務、會務、保密、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檔案起草、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與老幹部處。

承擔所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工作、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規劃計畫處。

擬訂自治區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區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承辦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審查和申報工作;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自治區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意見;提出自治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意見並監督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處(水政監察總隊,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資源調度、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文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的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五)財務審計處。

承擔自治區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六)科技教育處。

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擔水利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系統信息化建設。

(七)建設管理處。

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區內河流、湖泊的治理和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指導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與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

(八)農村水利處。

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供水工作。

紀委(監察室為內設機構,與紀委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信訪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人員編制

自治區水利廳行政編制5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

職責分工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區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自治區水利廳牽頭,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統一編制河道(含行洪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規劃、計畫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管理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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