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區代表會議負責。 (二)協調本會與各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 (二)協調本會與各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

協會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簡稱寧夏伊協,英譯為THE ISLAMIC ASSOCIATION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界和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區性愛國宗教社會團體。
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協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發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優良傳統;代表全區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發揮伊斯蘭教界人士和各民族穆斯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而努力;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促進並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接受自治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局的行政管理和指導,接受中國伊協的教務指導,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
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會址設於銀川。

協會章程

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簡稱寧夏伊協,英譯為THE ISLAMIC ASSOCIATION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條 本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界和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區性愛國宗教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協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發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優良傳統;代表全區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發揮伊斯蘭教界人士和各民族穆斯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而努力;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促進並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自治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局的行政管理和指導,接受中國伊協的教務指導,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銀川。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
(一)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伊斯蘭教教務活動;
(二)舉辦伊斯蘭教教育,培訓、考核、管理阿訇,提高他們的素質;
(三)發掘、整理伊斯蘭教的優良歷史文化遺產,開展伊斯蘭教學術文化研究,編譯、出版經籍書刊;
(四)規範和健全伊斯蘭教內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五)指導各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的教務工作,交流經驗;
(六)促進各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和清真寺興辦利國利民、服務社會的公益和自養事業;
(七)開展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區及國外穆斯林和伊斯蘭教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解經”活動,對穆斯林民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經訓精神作出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解釋;
(九)組織全區各民族穆斯林赴聖地麥加履行朝覲功課。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其職權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全區代表會議。全區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改草案;
(二)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八條 全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九條 全區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區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區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推進會務,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有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區代表會議和委員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區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區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託主持和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由委員會會議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政治素質好,有較高的政策、法制水平;
(二)在伊斯蘭教界有較高威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協會開展的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與各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調本會與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六)提名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決定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設教務部、編輯部和辦公室等業務機構,並視會務需要增設相應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辦寧夏伊斯蘭教經學院和《寧夏穆斯林》刊物,主辦其他自養企事業及社會公益事業等實體。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常務委員會籌集;
(二)穆斯林自願捐助;
(三)申請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分開。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會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會計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改草案,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表決後提交全區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對本章程做出的修改草案,須在全區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經2008年7月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第七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註銷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協會職責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伊斯蘭教全區代表會議。全區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改草案;
(二)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二、全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
三、全區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全區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五、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區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推進會務,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六、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有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區代表會議和委員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區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八、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區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託主持和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九、本會設名譽會長,由委員會會議協商推舉產生。
十、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政治素質好,有較高的政策、法制水平;
(二)在伊斯蘭教界有較高威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協會開展的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一、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十三、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與各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調本會與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六)提名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決定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十四、本會設教務部、編輯部和辦公室等業務機構,並視會務需要增設相應機構。
十五、本會主辦寧夏伊斯蘭教經學院和《寧夏穆斯林》刊物,主辦其他自養企事業及社會公益事業等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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