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見
寧政發〔2012〕2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生態移民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區中南部地區貧困問題的戰略決策,對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切實解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促進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工程順利實施,確保實現“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現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嚴格執行規劃批覆確定的生態移民每戶54平方米的住房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規模及投資標準,各地不得隨意擴規超標。對於擅自擴大工程建設規模,超規劃、超標準建設形成的資金缺口,各地自行承擔,自治區不予補助。各地要在不增加住房面積的前提下,進一步最佳化移民住房結構,以滿足兩代人合理居住或三代人過渡性居住需求。
二、嚴格執行規劃確定的生態移民自籌資金標準,建房自籌資金每戶一律按1.28萬元標準由遷出縣(區)負責收繳,不得減免和加收。產業發展資金不足部分,可通過整合國家及自治區相關項目資金、以獎代補資金和市、縣(區)扶持生態移民的專項資金解決。
三、適當放寬勞務移民縣對縣限制,凡屬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規劃區內,沒有享受生態移民政策,已在城鎮、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穩定就業的務工家庭,可以作為遷入和遷出縣(區)的勞務移民任務,由相關縣(區)做好對接確認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移民局依據自治區扶貧辦核准的結果,對原規劃作相應調整。各遷出地政府要從確定搬遷移民中認真篩選務工能力較強的家庭作為勞務移民對象,與遷入地政府共同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四、勞務移民周轉房面積每戶由40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鼓勵接納地在務工企業周邊、企業生活區和城市郊區建設勞務移民安置區,規模依照便於生活、便於管理的原則科學確定。
五、勞務移民5年內享有周轉房廉租權,5年後自願核轉戶籍、拆除遷出區原住房及附屬設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契約者,遷入縣(區)政府根據自治區勞務移民相關政策,幫助解決住房並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六、勞務移民享有政府給予的低價購買周轉房、享受購買商品房補助及子女入學、醫療救助、養老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項優惠政策。具體政策意見由自治區扶貧辦商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教育廳、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移民局研究制定。
七、對中南部地區35萬生態移民規劃區中具有當地戶籍的自發移民,原則上不再納入移民搬遷計畫。已在區內外定居、有穩定職業和收入,核轉戶籍、拆除遷出區原住房及附屬設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契約者,自治區按照年度搬遷安置計畫,一次性給予每戶3萬元創業補助資金。具體操作辦法和規程由自治區移民局牽頭,財政廳、公安廳、國土資源廳、扶貧辦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八、對經濟困難、現階段確實無力繳納建房自籌資金的特困戶,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生態移民新村發展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0〕46號),經自治區移民局審核,遷出縣(區)政府以借款先行墊付。對搬遷到生態移民區定居,屬於優撫對象的特困低保家庭,自治區民政廳一次性給予每戶1萬元的建房補助。對搬遷定居戶因臨時性、突發性災難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自治區民政廳根據困難程度給予500元—3000元的臨時生活救助。
九、將生態移民新村防洪排水設施納入項目區水利工程建設規模和投資中,統一規劃建設。將原規劃安排的每畝1200元耕地改造項目資金調整用於產業發展和遷出區移民林木補助等。
十、免除承擔生態移民(含勞務移民)工程建設企業繳納的牆改專項基金、“四項措施費”(用能標準、能耗定額、超定額加價、節能服務)、勞保基金、測繪費、放線費、人防設施審核費、防雷設施安裝審核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以降低建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十一、提高生態移民區設施農業補助標準。日光溫室補助每畝由8000元提高到15000元,大中型拱棚補助每畝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設施養殖圈棚補助每座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十二、對遷出區移民“四旁”林木和經果林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調整的山區耕地改造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中解決,具體標準由自治區林業局商財政廳研究制定。遷出縣要切實擔負起遷出區生態保護責任,加強對遷出移民“四旁”林木和經果林的管護,嚴禁亂砍亂伐亂占。
十三、各縣(區)、農墾局是移民培訓的主體,培訓對象、培訓方式、培訓內容由各縣(區)和農墾局確定,縣外移民由遷入地負責培訓。自治區移民局牽頭、遷出遷入縣(區)配合,統籌整合財政、發展改革、農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扶貧、科技、林業、團委、婦聯等各類培訓資源,按照規劃在移民安置區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
十四、生態移民(含勞務移民)搬遷後,繼續享受在原籍的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補助政策。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新農合補助、婦幼衛生“六免一救助”、養老保險等政策不變,由遷出、遷入縣(區)政府協作配合,做好轉移接續工作,解除移民後顧之憂。
十五、按照“一事一議,分類處理”的原則,統籌解決以往移民遺留問題。對各移民點需要解決的遺留問題,由相關縣(區)、農墾局上報方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移民局、扶貧辦提出審查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相關部門落實,各縣(區)和農墾局具體組織實施。所需項目和資金,按照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項目資金整合辦法籌集解決。
十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民政廳等部門要按照任務分工和部門職責,指導、幫助生態移民新村建立健全基層組織,加強移民新村基層黨組織和民主管理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努力構建民族團結、和諧發展的移民新村。
十七、依法加強生態移民區宗教事務和殯葬管理。移民安置區宗教場所的建設一律由自治區民委(宗教局)審批。宗教場所水電路等基礎設施納入生態移民規劃統一建設,自治區民委(宗教局)可通過爭取國家項目、倡導企業捐助等形式給予支持。
十八、嚴格落實現行計畫生育政策,所有生態移民和勞務移民一律按照《自治區人口計生委關於加強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辦法》(寧人口發〔2011〕30號)政策執行。
十九、嚴格移民戶籍管理。不論是以往移民還是“十二五”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戶籍均實行屬地管理,由遷入、遷出地公安機關,嚴格按照戶籍政策和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防止出現空掛戶、重戶等現象,確保戶籍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各類移民辦理戶籍業務免收遷移證、戶口薄工本費。
二十、嚴格執行“十二五”生態移民規劃確定的2009年12月31日移民戶籍界定時間點,禁止違規分戶。對擅自分戶的,要追究相關縣(區)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一、自治區每年從生態移民資金總盤子中安排一定資金,由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領導小組統一考核後,獎勵全區生態移民工作突出的縣區和部門。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移民生產生活等項建設直接支出。
二十二、依法加強移民住房和土地管理。嚴禁移民非法轉讓土地和房屋,對擅自轉讓土地和住房的要嚴肅查處,堅決糾正。凡已提供的生態移民住房和勞務移民周轉房,一年內沒有使用或私自轉租的,當地政府要及時收回並予以處罰。移民在遷出區退回的土地、房屋,遷出地政府要及時收回、拆除,確保恢復生態。具體操作辦法由自治區移民局、國土資源廳共同研究制定。
二十三、為進一步促進生態移民工程建設,由自治區財政廳抓緊研究制定支持生態移民的稅收優惠政策,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國資委、扶貧辦研究制定對接收勞務移民和建設勞務移民周轉房企業的扶持政策,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商林業局、農牧廳研究制定移民安置區新增耕地占用林地、草地異地置換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嚴格落實生態移民各項優惠政策,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引領移民儘快脫貧致富,實現安居樂業,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