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戒嚴

實施戒嚴,是實行戒嚴的具體做法,包括發布戒嚴令和實施戒嚴。

實施戒嚴
【注音】shíshījièyán
【釋義】實施戒嚴是實行戒嚴的具體做法,包括:發布戒嚴令和實施戒嚴。
根據199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具體做法就是發布戒嚴令和實施戒嚴。
發布戒嚴令後,方可實施戒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規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總理髮布戒嚴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規定,“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可以決定在戒嚴地區採取下列措施,並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會、遊行、示威、街頭講演以及其他聚眾活動;
(二)禁止罷工、罷市、罷課;
(三)實行新聞管制;
(四)實行通訊、郵政、電信管制;
(五)實行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任何反對戒嚴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規定,“組織實施戒嚴的機關稱為戒嚴實施機關。” “戒嚴實施機關建立戒嚴指揮機構,由戒嚴指揮機構協調執行戒嚴任務的有關方面的行動,統一部署和實施戒嚴措施。”
“實行戒嚴的緊急狀態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戒嚴。解除戒嚴的程式與決定戒嚴的程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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