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鑒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基本信息

實施戒嚴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布執行:1989年5月20日

解除戒嚴

《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布執行:1990年1月11日

鑒於平息在北京發生的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以來,首都和全國局勢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任務已勝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的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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