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與緊急狀態

戒嚴,是指國家因戰爭或其他非常情況而在全國或局部地區採取的特別措施,戒嚴令通常由國家元首或經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發布;緊急狀態,一般指國家面臨戰爭或十分危險局勢的狀態。一個國家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後,即處於一級戰備中,軍隊頻繁集結,隨時待命臨戰。我國現行憲法原來規定了三類非常法律狀態:戰爭、動員和戒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用緊急狀態取代了戒嚴,緊急狀態包括戒嚴但不限於戒嚴。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

戒嚴與緊急狀態

戒嚴,是指國家因戰爭或其他非常情況而在全國或局部地區採取的特別措施,目的是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戒嚴令通常由國家元首或經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發布。
緊急狀態,一般指國家面臨戰爭或十分危險局勢的狀態。一個國家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後,即處於一級戰備中,軍隊頻繁集結、換防和調動,並高度戒備,隨時待命臨戰。
最高戒備狀態與緊急狀態有一定的關聯,但兩者區別較大。“最高戒備狀態”通常只用於軍隊、警察、憲兵等國家機器,只需要軍方領導人宣布就可以。
我國現行憲法原來規定了三類非常法律狀態:戰爭、動員和戒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用緊急狀態取代了戒嚴,緊急狀態包括戒嚴但不限於戒嚴。這樣,憲法規定的非常法律狀態仍然保持三類,緊急狀態、戰爭、動員。戰爭和動員問題依據憲法和國防法、國防動員法等有關法律處理。至於戒嚴法,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還是繼續予以保留為宜,以專門用於處理髮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這就是說,制定我國的緊急狀態法,不再考慮如何處理《戒嚴法》涉及的特別嚴重的突發事件,只需要設計一個銜接條款,與《戒嚴法》銜接。
第一,緊急狀態的決定機關和許可權。緊急狀態的決定,是國家機關在緊急情況發生後是否進入非常法律狀態的重大決策。這一決策包括停止執行憲法、法律的某些規定,屬於最高國家機關的核心職權,必須由憲法作出規定。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其許可權劃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此外,為了及時作出應急反應,對於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國務院依法還應該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請求權。許多國家憲法都賦予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這類請求權。
第二,緊急狀態的宣布機關和許可權。宣布權是重要的程式權力,是緊急狀態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式條件。它不僅適用於進入緊急狀態,還應當適用於緊急狀態的中止、延長和終止。對於防止緊急狀態決定權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憲法對此作了規定。這次制定有關緊急狀態的法律還可以對此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根據憲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分別是國家主席和國務院。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決定並宣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因此,對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緊急狀態,其決定機關和宣布機關是不同的,決定機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而宣布機關是國家主席;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實施緊急狀態,由國務院作出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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