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農業委員會

四、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六、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關於農業、漁業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林業、園藝業、畜牧業、漁業、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擬訂全市農業產業發展意見,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研究起草有關農業生產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貫徹實施並監督檢查。
三、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農業重點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業經濟信息。
四、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依法實施符合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魚、肥料、農藥、魚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指導農業檢驗監測體系建設。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牧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意見並指導實施。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六、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監督境內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漁業水域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牽頭管理農業外來物種。
七、指導、監督市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漁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初審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業類種子、種苗檢疫工作。
八、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指導農業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指導農業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九、管理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研究提出現代農業發展指標並組織考核,參與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相關產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依法實施轄區內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漁船、漁機、漁網具生產、漁業電信歸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魚苗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二、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和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農民技術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後勤服務、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宣傳)、查辦督辦、規章制度制定和實施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系統涉外工作;牽頭協調委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組織擬訂農業產業發展意見,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意見建議;組織實施農業執法監督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農業的條款提出意見;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二、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人才流動與管理、各類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系列中級技術職稱評審和直屬單位農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標準;指導全市農業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
三、計畫與財務處
擬訂全市農業經濟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協調農業各產業間的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承辦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提出扶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承擔市級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機關各項資金;提出有關農業發展的財政、信貸及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農業系統內部審計和指導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四、市場信息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處)
擬訂全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內省內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負責綜合農業經濟情況,掌握農村動態;組織有關綜合性的業務報告、檔案的起草。
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擬訂並實施農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質量認定和監管工作。
五、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發展規劃;承擔農業科技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技園區與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的相關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及農業轉基因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與農業教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民培訓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六、農業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政策建議;擬訂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龍頭企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農業產業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優勢特色產業的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實施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發布農情信息,及時掌握階段性農業生產情況;指導農業抗災減災,負責救災資金、化肥、備荒種子等管理;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全市農技推廣隊伍建設。
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生產、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
七、園藝處(觀光農業指導處)
擬訂園藝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園藝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園藝業技術標準;負責全市蔬菜、果樹和花卉新品種的認定和審定工作;指導蔬菜、果樹、花卉和食用菌等種子生產的管理工作;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指導園藝技術推廣隊伍建設;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建設工作。
八、畜牧獸醫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牧獸醫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種畜禽、牧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醫醫改、獸藥藥政管理;負責動物防疫監督、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與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畜牧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畜牧獸醫行業標準和動物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畜牧業結構調整和畜牧獸醫隊伍建設。
九、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疫計畫、應急預案和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人畜共患病疫情的應急回響,組織撲滅動物疫情;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發布和防控監督;指導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承擔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漁業處
負責編制全市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漁業開發綜合管理和協調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工作;承擔水產種苗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漁業專項證制度;指導水產技術推廣、病害防治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漁政漁監處
貫徹執行有關漁業的法律法規;協調全市漁業綜合執法工作;指導本系統執法體系建設;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實施有關漁業特許證制度;指導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無線電管理和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漁業執法隊伍的培訓和漁業資源環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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