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目前下設辦公室(監察室)、法制宣傳科、公證律師工作科、基層工作科、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辦公室)以及宿遷市宿豫公證處、宿豫區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務工作辦公室)兩個直屬行政機構。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根據區政府目標要求,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計畫和裝備建設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參與地方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法制宣傳教育、普法教育規劃,指導全區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導、管理、監督全區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及法律顧問工作;核准、登記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監督、指導全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歸口管理區法學分會、律師協會宿豫分會和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六)管理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外事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法律業務,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七)管理和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協助和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基層司法所工作。
(八)制訂全區法學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歸口管理單位的人事監察工作;協助鄉鎮黨委管理司法所和司法科員工作。
(十)管理指導全區社區矯正工作。
(十一)管理、指導全區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務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重要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調各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指導全區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做好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保密、信訪以及內外事接待等工作。
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計畫、審核及分配;管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車輛、通訊等裝備工作;指導系統內行業財務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保障、辦公設施管理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負責本系統執法檢查工作,組織法律政策理論調研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外事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法律業務,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負責指導、協調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政治工作,制訂系統隊伍建設、幹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局管幹部、協管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以及有關人事工作;負責系統幹部錄用、人事調配工作;協調、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工作;管理、指導法律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管理、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協調工作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組織系統內的普法工作;負責黨務、青年、工會、婦聯、老幹部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負責對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政風行風廉政建設。對司法行政隊伍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政法規、政風行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教育。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行使權力進行監督、處理本系統違反法規的案件。受理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控告和申訴,保障他們的權利。制定和完善政風行風廉政建設的措施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完成上級監察部門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法制宣傳科
負責起草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指導各鄉鎮、各行業和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法制新聞工作,組織全區法學教育工作;參與地方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全區法學專業社團工作;負責區法學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公證律師工作科
制訂和實施全區公證律師工作發展規劃,監督、指導和管理全區公證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公證、律師機構的設立、公證、律師執業證書的初審和報批工作。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機構、公民代理工作;負責公證、律師機構人員的年檢註冊、執業懲戒及組織公證律師資格考試工作,參與公證律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管理宿豫公證處、區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師協會宿豫分會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制訂和實施全區人民調解和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突發性、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和年檢工作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註冊及執業懲戒、資格考試的組織工作;指導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五)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辦公室)
指導、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指導、管理刑滿釋放、期滿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區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
四、直屬行政機構
區司法局設定2個正股級直屬行政機構:
(一)宿遷市宿豫公證處
貫徹執行國家公證法規、依法辦理全區有影響的的民事公證、重大經濟項目公證;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區的公證;示範、指導全區協辦公證工作的開展;按規定管理範圍做好有關公證文書的審核工作。
(二)宿豫區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務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管理、指導、監督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制訂和實施法律援助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對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變更的審查和備案;接受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受理決定的覆核,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機構和人員進行獎懲。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承辦或組織承辦全區有關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區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
制定全區“148”法律服務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148”法律服務隊伍建設、裝備和業務培訓工作;會辦和處理“148”分流的重大、疑難案件和事項。
五、人員編制
區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為52名,其中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6名,鄉鎮司法工作人員政法編制36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長(主任)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