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涉及腐敗現象

“家族腐敗”成為一種常見的腐敗形式,與其手法的隱蔽和不易查處有關,也與官員家族成員的財產和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監督有關。

腐敗現象

“家族腐敗”成為一種常見的腐敗形式,與其手法的隱蔽和不易查處有關,也與官員家族成員的財產和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監督有關。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另一方面,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確保信息公開透明,讓來自外部和公眾的監督充分發揮作用。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調查,而2013年便有人舉報其妻子利用丈夫的影響力,干預土地買賣、工程招標等;原鐵道部長劉志軍案發,不少媒體翻出其胞弟、原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祥的舊案——據2014年6月28日新華社報導,官員腐敗案件暴露出一個共同特點,即“家族腐敗”,一人當官,全家受益,一人落馬,

牽出全家

或許用不著媒體梳理,公眾對“家族腐敗”的現象也有所耳聞和體會。比如,“老子”是大官,手裡有權力和資源,“兒子”於是開個公司承攬各種項目、工程,或者自己當中介幫別人拿項目然後收取好處費;再比如,老公是大官,表面上“兩袖清風”,暗地裡縱容老婆收下各種不該收的錢財,賢內助成了“貪內助”……只要一人身居官場、握有實權,從此便是“父子兵”、“夫妻檔”、“兄弟連”,“名利雙收”。現實中,一些謊稱官員親戚可以幫助解決戶口、找好工作、進好學校之類的騙子都能每每得逞,就不難想見,某些官員的親屬該有多么神通廣大。

“兄弟同心其利斷金”,一家人竟“團結起來”去違背法律、踐踏規則,侵占各種社會資源、把持各種機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瘋狂斂財,其“殺傷力”可想而知。如此這般,不僅侵蝕著國家財產,損毀著官員的整體形象和口碑,而且容易在“官員家族”與普通家庭之間形成某種對立,造成諸多不滿情緒。

一些落馬官員把“家族腐敗”歸因於對親情的重視、對子女的溺愛,甚至是迫於無奈,被親情“倒逼”了腐敗,這個說法讓人無法接受——親情誰不重視呢,但重視的方式就是縱容他們的無理甚至非法要求,進而去公然違法違規嗎?身為官員,如果連自己的子女、親人都教不好、管不住,拿什麼去勝任自己的管理工作?如果真是出於對親情、親人的重視和珍惜,就更應該儘早讓他們懂得,不管是誰都沒有法外特權,官員家屬的身份只能讓他們更遵紀守法、按規律和原則辦事、低調為人,而不是“雞犬升天”,為所欲為。

“家族腐敗”現象頻發,有官員及其家庭成員自身的因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公權力在現實中受到的限制和監管不夠,一些用來規範權力運行的規定、制度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曾幾何時

有不少地方上的規劃、項目和工程,不過是“一把手”一句話的事兒,有的連走程式都嫌麻煩直接偽造各種材料。

而事實上,早在1997年,中央便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明確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地也陸續制定發布了一系列規範領導幹部“身邊人”行為的規範,比如不準插手人事問題,不準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為自己要官,不準插手工程招標投標等。《刑法修正案(七)》還新增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可構成受賄罪,通過刑罰懲治領導幹部“身邊人”的腐敗行為。此外,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也已實行多年,其中包括要求領導幹部報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的情況。如果這些制度都能很好地“落地”,“家族腐敗”的苗頭就可能被及時發現,進而遏制各種腐敗行為。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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