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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源遠流長、久盛不衰。自企業產生以來,人類社會經歷了農業社會、前工業社會、工業社會,現在正逐步走向資訊時代為標誌的後工業社會。無論是在已經歷的,或是在正步入的社會形態中,家族企業都普遍地生存和發展著。而且,家族企業制度不僅在家族價值觀濃厚的泛東亞儒家文化圈內的國家和地區占據重要地位,即使是在崇尚個人理性、社會信息傳遞渠道通達、市場相對規範的歐關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裡,家族經營和家族控制的企業仍然是一種普遍而重要的企業組織形態。在《財富》雜誌的前500家大企業中,三分之一由某個家族控制,而它們都是世界上卓有成就的公司。具體就中國個案來看,自改革開放以來,作為推動經濟高速發展重要力量的私營企業申的絕大多數都具有鮮明的家族性。這些家族企業經歷了由少到多,從傳統行業到信息、生物等高新技術領域,從零星、分散的家族小作坊到跨行業、跨地域甚至跨國的大型企業集團的快速發展。它們對中國的勞動就業、社會穩定和經濟成長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與事實相悖的是,家族企業在經濟學中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已經被現代公司制度所淘汰的前現代企業組織形態,以至於一提到家族企業,人們常會自然地和生產落伍、沒有效率、裙帶關係等種種負面評價聯繫在一起。如果家族企業制度是一種低效、落後的制度安排,那么,當今中外家族企業的普遍存在便是一種背離經濟人“理性選擇”假定的現象。雖然,我們不否定家族企業是家族規則與企業規則相互融合的一種經濟組織,但家族企業首先是一個在競爭性市場上謀求生存的經營實體,在自由競爭這一“看不見的手”的硬性約束下,家族利益目標的實現必須以企業盈利為前提。如果家族企業制度本身不存在效率基礎,那么創業者及其家族的企業制度選擇行為即使是對家族利益而言也是非理性的。
基於上述認識,本書嘗試著以現代企業制度的結構框架為參照系,建立一個用於分析家族企業制度結構的理論邏輯構架。本書證明,家族企業制度同樣是由排他性的產權制度、公司治理結構、管理制度及契約化行為約束機制這些不同的制度層面及其相互之間的作用而構成的。在這一結構框架內,本書逐一解析家族企業的制度構成要件,以經濟學方法探討經濟主體對這種基於非交易契約的制度安排作出自願選擇行為背後的原因,從而對這種所謂“非理性”的制度結構作出可能的經濟學解釋。在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本書認為,所謂“最優”的企業制度取決於在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權衡以及在不同的制度結構之間的權衡,沒有哪一種企業制度結構可以無條件地達到最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