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病床的定義
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為護理場所,選擇適宜在家庭環境下進行醫療或康復的病種,讓病人在熟悉的環境中接受醫療和護理,既有利於促進病員的康復,又可減輕家庭經濟和人力負擔。家庭病床的建立使醫務人員走出醫院大門,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醫療護理要求,服務的內容也日益擴大,包括疾病普查,健康教育與諮詢,預防和控制疾病發生髮展;從治療擴大到預防,從醫院內擴大到醫院外,形成了一個綜合的醫療護理體系;家庭病床是順應社會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的醫療護理形式。
2.哪些人可以辦理家庭病床
參保居民因腦血管意外後遺症、惡性腫瘤晚期、骨折牽引,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後,可設立家庭病床治療。設立家庭病床時,參保居民須持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家庭病床收治通知單、填寫《參保居民家庭病床審批表》,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批後辦理家庭病床收治手續,每一個療程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需繼續治療者,重新辦理有關手續。住家庭病床期間不得在定點醫療機構同時辦理住院。
3.我國家庭病床現狀
上世紀70年代起,家庭病床在我國各地已經初步建立,開始出現了專科性的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成為社區護理的主要形式。在家庭病床開設中,護士占一定比例,並擔負重要任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到目前仍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未來幾年,家庭病床的開展仍然是社區護理髮展的目標和方向。
4.家庭病床的社會作用
(1).減輕社會及家庭的經濟負擔。
(2).有利於疾病的康復。
(3).為病人就醫提供方便。
(4).合理地利用衛生資源。
(5).向社會提供更多的護理服務。
(6).向社會傳播衛生知識。
(7).護士社會價值的體現。
5.家庭病床管理信息系統
有歷史資料顯示,家庭病床是上世紀50年代首先在天津興起的。1984年9月,衛生部在天津召開全國家庭病床工作經驗交流會,總結了開展家庭病床工作的經驗,並修改討論了《家庭病床暫行工作條例》。條例明確提出:“家庭病床是醫療單位對適合在家庭條件下進行檢查、治療和護理的某些病人,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並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中西醫結合,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相結合的方針。”條例還明確提出家庭病床服務的任務和收治範圍,這也正是多年來社區衛生機構一直所遵循的。
條例規定,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務是“做好對建床患者的醫療服務;擴大預防,開展健康體檢、疾病普查、防治疾病;開展家庭條件下的康復醫療;宣傳、普及防治疾病、家庭醫學保健知識;選擇適當病種進行療效觀察,研究治療、預防和康復措施,不斷加以總結。”不難看出,主管部門從一開始就對家庭病床的服務原則給出了清晰的定位,如強調“醫院一般只在所負責的地段內建立家庭病床”等。
家庭病床與社區護理是醫療機構、患者、家庭“三位一體”的形式,社區護理理念在家庭病床服務開展過程中已深入人心。醫護人員上門服務,有利於患者疾病的治療和康復,因為這些人大部分是老年患者,他們希望在舒適的家庭環境中接受治療,心理壓力小,也免除了來往路途的勞累。通過有針對性的健康知識宣教和對患者的追蹤觀察,在細心護理的同時也能教會居民自我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