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負責全縣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指導全縣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和市場監管,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地方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政訴訟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八)負責全縣公路、水路、車船的技術管理和監督;指導全縣公路、水路運輸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科技、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