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規範。負責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政策規劃,依法制定有關地方技術規範。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2.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加強執法監管,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劃,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實。

3.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瘧疾等疾病預防控制規劃,組織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防治及重大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組織實施國家擴大免疫規劃服務。擬訂並組織實施慢性病防治規劃,開展慢性病等疾病監測和公共衛生問題干預。

4.負責制定衛生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的工作制度、預案和操作規範,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5.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6.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7.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定和完善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

8.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9.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政策建議。

10.負責制定無償獻血工作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采供血工作與醫療衛生事業協調發展。負責組織對無償獻血工作的監督、檢查、評價和技術指導。

11.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監督實施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負責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麻醉精神藥品管理。

12.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推廣、套用和傳播工作。

13.擬訂愛國衛生運動規劃、標準和措施。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指導協調城鄉社會性公共衛生工作。

14.組織實施促進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完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對母嬰保健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15.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和計畫生育家庭發展工作機制,加強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監管,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協調推進相關部門履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兼容機制,實施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各項政策措施。

16.建立城市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完善並實施城市和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共享、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域協作等工作機制。

17.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組織實施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衛生系統對外援助和技術交流與合作。

18.組織實施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衛生計生項目,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的督導檢查。

19.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做好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

20.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21.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2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綜合文字、調研、機要、檔案、督查、目標考核、後勤服務等工作。

2.承擔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綜合治理、文明創建、來信來訪等工作。

3.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4.負責單位入口網站的建設、運行和日常維護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信息發布、輿情應對等工作。

(二)科教人事科

1.承擔機關和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和委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委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境)管理工作。

2.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科技、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及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專業技術隊伍管理,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評、資格考試工作,組織指導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畢業後繼續醫學教育。組織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4.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承辦上級政府和部門有關表彰獎勵的推薦申報工作。

(三)項目規劃管理辦公室

1.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

2.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3.承擔機關和委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項目的落實。

4.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

(四)綜合監督科(行政審批科)

1.組織起草、審核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2.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全市衛生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和管理。

3.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4.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1.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規劃、規範和預案,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建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應急救治專家庫和衛生應急隊伍。

2.指導和協調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做好預防準備(控制)、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核事故、輻射事故、中毒事件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食品安全監測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

2.擬訂並組織實施血吸蟲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導縣市區開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發生和疫情蔓延。

3.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生活飲用水、職業衛生、學校衛生等公共衛生監測工作。

4.承擔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政府結核病防治領導小組、市精神衛生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醫政藥政科(中醫藥管理科)

1.貫徹執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實施臨床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踐技能操作考試工作。

2.指導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

3.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規範和整頓醫療服務秩序。

4.協調做好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突發性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處理工作。

5.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重點學科建設工作。指導行業社團開展工作。組織做好衛生援外、徵兵體檢、醫療支邊和支農等工作。

6.貫徹落實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建立健全全市社會辦醫政策體系。

7.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繼承和弘揚中醫藥文化。

8.指導全市中醫服務體系建設並實施業務指導。負責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工作。指導中醫醫療機構的改革。

9.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負責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中醫醫療服務秩序,督辦重大中醫醫療違法案件。

10.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八)基層衛生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1.擬訂並組織全市農村和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2.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3.承擔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婦幼健康服務科

1.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2.依法對母嬰保健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3.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1.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政策,推進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

2.組織開展計畫生育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鄉鎮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3.承辦市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1.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健康醫療制度。

2.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1.擬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2.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區域協作。

3.推動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4.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情況的統計分析等工作。

(十三)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1.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

2.指導協調城鄉社會性公共衛生工作,圍繞預防和控制疾病,開展社會動員、組織民眾性衛生活動,負責愛國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3.開展健康城市建設,負責創建衛生鎮(縣城)、衛生村、衛生先進單位的組織工作。

4.指導開展除害滅病活動和農村改水改廁的技術指導工作。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室)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對市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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