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經濟委員會

宣城市經濟委員會機構簡介
(一)市經濟委員會(煤炭局)主要職責是:
1.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制定和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2.研究擬定全市經濟運行和工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有關經濟信息。
3.貫徹執行產業政策;指導和推進產業結構、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工業行業規劃等,並對其實施行業管理;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材料節能管理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研究和規劃全市工業行業投資布局;負責全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監管和督查;組織協調中小企業園區建設;指導企業利用外資、開展國際化經營以及智力引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5.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組織推動技術創新;指導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的研製工作。
6.指導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規範和促進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發展。
7.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布局和調整、企業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和建議;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參與指導企業的直接融資工作;指導企業管理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導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
8.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協調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涉及交通、郵電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推動聯合運輸,做好全市鐵路、公路、水運、民航、貨櫃、管道運輸的銜接和協調工作。
9.組織實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生產和市場管理的政策措施;培育和監管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市場,協調解決能源生產和市場供需中的重大問題。
10.指導中小企業、個體私營和民營企業的發展與改革,並負責有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
11.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4.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能
1.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
2.指導推進所監管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所監管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參與指導所監管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3.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4.依照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5.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6.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依法指導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7.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部門
市經濟委員會(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煤炭局)設1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檔案、保密、財務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目標管理和重大工作的督查督辦;負責政務信息、經濟信息的蒐集、發布和信息化等工作;承辦其它交辦事項。
(二)綜合科
牽頭組織重要檔案材料起草工作;對經濟法規、行業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提出任免建議,推薦董事、監事、獨立董事(財務總監)人選;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方案;按有關規定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工資福利、考核培訓工作;負責有關企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三)經濟運行科
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及時預測預警;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和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指導企業的扭虧增盈工作,聯繫鹽業行政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涉及交通、郵電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推動聯合運輸,研究協調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工作;做好鐵路、公路、水運、貨櫃、管道運輸的銜接和協調工作;指導市內鐵路道口管理、專用線(專用碼頭)共用等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四)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能;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資產評估的核准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產權交易的有關工作並加強監管;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的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並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加強監管;按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進行預算管理,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改制、破產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五)企業科
研究提出企業改革政策,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推動企業管理創新,總結推廣企業管理經驗;規範企業各項基礎性管理,指導企業內部運行機制的轉換工作。承擔市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六)投資規劃與技術進步科
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生產力布局、城市工業綜合發展方案、技術改造項目規劃和重點產品結構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投向;建立完善技術改造項目庫,研究擬定項目備案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指導實施;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投向進行監督;對財政債券支持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國產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指導和協調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等的實施;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機制建設及產學研聯合;指導電子信息技術在企業的推廣套用;指導和協調企業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研製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七)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科
研究提出企業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環保、新能源的政策意見;指導和推動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品種、新技術開發和設備改造;指導企業發展循環經濟;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材料節能管理;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指導和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的發展。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八)電力能源科
研究提出電力工業(含水電)、石油、天然氣的行業規劃、行業規章和規範,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電力資源配置和農電管理工作;執行電力安全法規和政策,參與電力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電網建設規劃以及農電體制改革的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九)創業指導科(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中小企業、個體私營和改革與發展,並負責有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推進全民創業戰略實施;研究提出全民創業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負責有關工業領域招商引資和對外開放工作;負責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融資指導服務工作;承擔企業上市促進工作;承擔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十)行業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相關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 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監測分析行業生產運行態勢,協調解決生產和流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匯集、分析、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協調指導企業治亂減負工作;聯繫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等事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十一)煤炭工業管理科
研究擬定煤炭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章和規範,實施行業管理;組織對煤礦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礦長資格的複審;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十二)安全生產科
指導企業安全生產。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的審核;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船舶建造質量監管法規和標準以及相關制度並在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強對船舶建造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規範船舶建造市場。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十三)離退休工作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日常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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