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職能
1、原人事勞動局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縣經濟發展局承擔。
2、原人事勞動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3、原人事勞動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職能,交由縣衛生局承擔。
(二)增加和強化的職能
1、加強和規範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2、強化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3、加強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轉變的職能
1、對事業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擴大單位用人自主權。
2、對大中專畢業生安置和統招統配人員由指令性該為指導性安置。
3、不在下達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年度指標。
4、不再對企業招用職工進行審批,改為依照勞動力市場管理法規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管理。
5、不再審核縣級新建國有企業定員標準,改為重點調控這些企業的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
6、不再承擔協調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工資政策的職能。
7、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8、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的擬定,交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事管理的法規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全縣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三)負責擬定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結構調整的政策;編制下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統計和企事業單位人事統計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研究擬定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縣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縣人才工作。擬定人才資源開發政策規定,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開發工作;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全縣引進國內外智力工作;依法管理人才服務機構和人才市場;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承辦縣政府機關公務員的招收、審核和調整工作,監督指導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三五”人才的選拔推薦管理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工作;制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津貼、退休和退職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待遇、傷亡定性、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初鑒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制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制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工作。
(八)綜合管理各類人事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知識培訓、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培訓;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各類人事考試。
(九)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戶口接轉和子女入學入托等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管理的領導幹部行政任免的有關事宜。
(十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全縣人事人才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落實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管理勞動力市場,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貫徹執行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
(十四)負責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按照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規定,全面實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代理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擬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勞動仲裁規範和規則的實施辦法;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評定縣級企業勞動模範。
(十六)指導全縣實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工作;審核縣屬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十七)擬定執行養老、失業、醫療和企業人員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八)監督指導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工作;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九)制定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成員
人員編制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