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文物法規,制訂全縣文物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重點文物保護、搶救、發掘、研究等業務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文物市場。 9、管理全縣文化市場,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法規、規範文化市場經濟秩序,檢查指導、監督文化市場和稽查工作。 四、定遠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物管理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文化藝術、文物方面的政策、方法,並監督實施。
2、研究擬定全縣文化事業發展目標,編制年度執行計畫,協調文化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研究、探索全縣文化管理體制改革。
3、規劃、指導全縣文化產業發展,參與制訂全縣文化經濟政策,指導文化藝術生產經營和投資方向;統籌安排縣財政預算內的文化事業費和有關經費,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4、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和藝術演出活動;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負責文化系列各專業職稱評審推薦工作。
5、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研究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建設與發展,推動縣、鄉、鎮文化館(站)業務建設,推進城鄉、企業、學校文化藝術的普及工作;管理和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6、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文物法規,制訂全縣文物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重點文物保護、搶救、發掘、研究等業務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文物市場。
7、管理全縣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全縣公共圖書館業務建設;推動圖書館事業標準化、網路化、現代化建設,促進各級圖書館(室)相互合作,協調發展。
8、管理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市場、監督執行電影事業的各項法規及規定,研究擬定電影發行、放映市場管理規章,指導全縣電影發行、放映網的建設和綜合平衡工作。
9、管理全縣文化市場,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法規、規範文化市場經濟秩序,檢查指導、監督文化市場和稽查工作。
10、管理全縣報刊市場,查處違禁出版物。
11、負責聯繫全縣老年非學歷教育工作,依託全縣文化館(站)等民眾文化設施,指導和協調老年文化活動。
12、管理全縣對外文化交流工作,積極開展對外省、市、縣及國外的文化交流活動。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及局系統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接待、建議提案處理、後勤、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創建、辦公自動化、網站管理等工作;負責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全局重大活動、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或協調工作;負責重要報告、領導講話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指導和參與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系統體制改革;負責局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獎懲、幹部培訓、計畫生育、繼續教育和培訓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職稱評審認定和考核工作;負責並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計畫、預算編制和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審計、行業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局系統基本建設工作。
二、社會事業管理股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宣傳的方針、政策;負責做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擬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宣傳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研究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縣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指導全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的業務建設;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指導全縣企業文化、社區文化、校園文化、少兒文化、老年大學等業餘藝術團體的創作演出活動;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申報、保護、利用和發展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文化藝術事業,研究擬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藝術單位的藝術精品創作、藝術生產、藝術教育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文藝活動及對外文藝交流活動;指導和管理全縣性專業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及重大文藝活動。
綜合管理全縣廣播影視事業,研究制訂和組織實施全縣廣播影視發展規劃;管理、協調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加強廣播影視的安全播出和質量檢測;負責對廣播影視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的管理和城鄉影像發行網路的建設、調整、平衡;負責數位電視、新媒體等增值業務的行業管理;承辦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電影發行放映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和電視劇製作單位的管理工作。
負責對全縣圖書出版、報紙出版、音像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書報刊批發市場經銷出版物的售前審讀;依法監管印刷企業和印刷經營活動。綜合管理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研究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物保護、考古發掘、文物普查;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負責國家和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保護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名村、名鎮及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文物、博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工作。
開展文化藝術、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事業和產業的政策研究;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律法規的諮詢、行政執行的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辦理行政法規類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全局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工作。
三、文化產業發展股
研究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體育、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全縣文化產業發展機制,培育特色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扶持文化新興產業的開發;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
四、定遠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授權,負責對全縣文化市場實施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三)組織開展有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
(四)負責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體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信息網路傳播中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查處非法設立廣播電視機構、非法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非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負責查處廣播電影電視製作、播出和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查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經營行為。
(七)負責提請發證機關並參與實施吊銷文化市場類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八)受理出版物鑑定、著作權糾紛的相關工作,查處侵權盜版行為。
(九)負責組織全縣性文化市場治理專項行動。
(十)負責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評比工作。
(十一)負責受理並查處對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承辦行政複議的相關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群體競賽股
擬定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規劃;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定;知道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學校體育、農村體育、社區體育及其它社團體育的發展;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組織的相關管理工作。
擬定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研究和平衡全縣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競賽、優秀項目隊建設、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體育專業教育;組織協調重大賽事的競賽、備戰和參賽工作;檢查知道競技運動訓練工作;指導推進青少年業餘訓練工作。
研究全縣體育產業發展思路,擬定體育經濟、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及體育市場管理辦法;培育和管理全縣體育市場,管理本系統體育經營。
六、旅遊管理與開發股
研究制定全縣旅遊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景點、景區、旅行社、旅遊飯店等的行業管理,推廣旅遊行業標準和服務規範工作,組織相關業務培訓;負責旅遊星級飯店、星級餐館的申報、評定與覆核工作;負責旅遊鄉鎮及星級農家樂的組織申報和評定工作;組織、承擔全縣旅遊安全日常管理和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縣旅遊行業教育培訓及旅遊人才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旅行社設立申報、審批工作;負責行業普法和綜合治理工作;規範旅遊從業人員經營和服務行為。
研究擬定全縣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重點旅遊區(點)的規劃、招商引資,研究擬定全縣旅遊產業規劃;負責全縣旅遊項目申報、審查、管理和旅遊項目庫建設工作;負責制定本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落實方案;負責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指導、協調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工作。負責擬定和實施全縣旅遊市場的開發規劃,負責組織全縣旅遊行業宣傳促銷工作;負責旅遊宣傳品的策劃、製作和指導開發旅遊客源市場工作;負責組織參加國內旅交會及其它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旅遊招商工作;負責全縣紅色旅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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