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林業局

一、工作職能
(一)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
(四)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
(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六)監督木材、竹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
(七)組織林地、林權管理,並對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
(八)組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九)組織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負責全縣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四)承交縣委縣政府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定安縣林業局內設3個股級職能機構和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1個掛靠單位。
(一)辦公室 負責和審核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車輛管理、接待等工作。(二)營林股 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產業化建設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組織協調全縣林業科學研究與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套用;負責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工作;指導花卉產業的發展。
(三)林政股 負責管理全縣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林政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權發證工作;負責全縣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工作。
(四)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三、辦 事 指 南
(一)林木採伐許可證
1、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應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2)單位應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檔案;個人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檔案。
3、辦證程式 由林農或林木所有者領取並填報林木採伐申請表,我局在接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派員實地核查,15個工作日核心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因採伐限額的控制或其他原因不能發證的,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4、收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林業局《海南省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瓊財非稅〔2005〕621號)規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銷售價的5%徵收。
(二)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海南省木材管理辦法》第五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辦證申請書; (2)經營資金證明書;(3)經營加工場所使用證明書; (4)經營範圍和原料來源情況說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6)從業人員情況表。
3、辦證程式
申辦單位或個人提交申辦材料後,我局在10個工作日內派員核實經營加工場所、經營加工範圍和原料來源渠道,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在15個工作日內報省林業局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有關規定、不同意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不同意發給許可證的意見通知申辦單位或個人。
4、收費標準  根據省發展計畫廳、省財政廳《關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瓊計價管函〔2001〕621號)的規定,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
(三)林權證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五、六條。
2、應提交材料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檔案。 (4)其他要求材料。
3、辦理程式 林農或所有人申請—我局派員實地調查—公告(30日)—無爭議後發證。
4、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的有關規定,每證收工本費20元,每公頃收取林權勘測費2元(不足1500公頃按1500公頃收費)。
(四)木材運輸證
1、法律依據《森林法》第三十七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海南省木材管理辦法》第四、五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林木採伐許可證、 (2)交納育林基金髮票
3、辦理程式 申請人提交申辦材料,辦證人員審查;對符合有關規定的,辦證人員當場核發《海南省木材運輸證》,並按規定收取育林基金;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將申辦材料退回申請人,並一次性解釋清楚有關政策和規定。
4、收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林業局《海南省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瓊財非稅〔2005〕621號)規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銷售價的5%徵收。
(五)征占用林地許可
1、法律依據《森林法》第十八條、《海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2、應提交材料 (1)縣以上人民政府項目批准檔案; (2)被占用、徵用林地單位和個人的林權證; (3)占用、徵用林地的地點、面積、四周範圍的說明及有關資料; (4)按規定交納有關補償費用的證明檔案或協定書; (5)如需採伐林木,還應提交採伐林木書面申請和採伐作業設計檔案等。
3、辦理程式 辦理用地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林業主管部門實地調查後,按照規定許可權逐級審核同意後,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審批許可權: (1)徵用或者占用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2)徵用或者占用林地超過以上面積的,依法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5、收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林業局轉發《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瓊財綜〔2003〕430號)規定,按下列類別分別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2元。
(六)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法律依據 (1)《種子法》第二十條 、二十六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辦證申請書; (2)經營資金證明書;(3)經營加工場所使用證明書; (4)經營範圍和原料來源情況說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6)從業人員情況表。
3、辦證程式 申辦單位或個人提交申辦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派員核實,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在15個工作日核心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有關規定、不同意發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不同意發給許可證的意見通知申辦單位或個人。
(七)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1、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的總體規劃(需經專家論證評審)(3)土地使用證明書 (4)資金證明書 (5)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7)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申請表
3、辦理程式 以上材料備齊後,經縣林業局初審後報省林業局,按照許可權審批。 (1)申請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由省林業局上報國家林業局審批(2)申請國家二級和省級以下的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由海南省林業局審批
(八)陸生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1、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經營者的工商執照 (2)經營申請(包括經營品來源及數量) 3、辦理程式 以上材料備齊後,經縣林業局初審後報省林業局審批。
(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地檢疫(林業部分)
1、法律依據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八條、《植物檢疫條例》第七、十一條
2、應提交的材料 (1)屬木材、林副產品,應出具木材加工單位的有效證明 (2)屬苗木、花卉、盆景、風景樹的,應當出具生產單位的有效證明和產地檢疫合格證 (3)屬2次以上調運的,應出具外地檢疫單證
3、辦理程式 申請人提交申辦材料後由辦證崗位審查並簽證。
4、收費標準 根據《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196號)的規定收取檢疫費 (1)木材每立方米2元 (2)苗木按貨值的0.8% (3)果品按貨值的0.1% (4)盆景按貨值的0.1%
(十)野外生產用火許可證
1、法律依據 《海南省野外生產用火管理規定》
2、應提交材料 (1)野外生產用火申請報告(包括野外生產用火的單位、項目、面積、時間、地點和安全措施等)(2)野外生產用火地形圖等; (3)當地政府簽署意見。
3、審核程式:縣防火辦受理→審核有關材料→縣防火辦派員實地檢查→縣防火辦核發許可證。
4、辦理本證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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