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比

官民比

在舉國上下對官多為患一面倒的聲討中,老面孔“官民比”指標再次與時亮相,雖是借了一個並不權威的實習生之文,“簡單”計算的結果也顯得缺乏自信,但至少展示了指鹿為馬的非創新實力。“194人養一名公務員”悖論的拋出,不僅偷換概念、否認事實,更難脫貪天功為己有之嫌。當一個社會達到善政,能夠維護每個人的公平與正義、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時,其官民比就是恰當的。

注釋

所謂“官民比”,簡單說就是一個國家財政供養的公務人員人數與人口總量的比值,是媒體報導中提出的一個概念。

計算

根據2010年的統計數據,我國公務員為689.4萬人(未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近兩三年公務員年均增加15萬人。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全國總人口為133972.5萬人。經過簡單計算可以得出,2010年我國的“官民比”應為1:194.3。

結論:對比可以發現,我國1:194.3的“官民比”很低。不過,我國公務員中沒有包括事業單位的人數,這些人也是政府財政供養的,如果加上這部分人數,我國的“官民比”肯定比現在高。(實習生白朝陽)

史爭

提出

2005年3月7日,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任玉嶺在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上指出“我們的官民比已達到1∶26,比西漢時高出了306倍,比清末高出了35倍。是史無前例的,令人堪憂!”呼籲應該再次精簡官員。任玉嶺認為,官位多不僅造成機構臃腫,還造成很多該放的權放不下,該經管的又無人管;而且官多了消費就多,據報導僅機關的車費、招待費和出國培訓考察費,全國已分別達到3000億、2000億和2500億元,其中主要是被各級領導幹部消費了;加上升官快、升官易的導向也給社會帶來了較大影響,跑官、買官、賣官現象不時發生,帶來了腐敗。

1∶26是從財政供養人員4572萬人與全國人口之比算出來的,另外還有500萬人仰賴於政府賜予的權利實行自收自支。“官民比”成為一個輿論熱點,特別是在網路上引發討論。

回應

2005年4月27日下午,人事部副部長、公務員法起草領導小組侯建良在新聞發布會上,針對“我國官民比是1:26”的報導闢謠說,我們國家目前所謂的“官民比”應該是1:197.69。

侯建良說,前一階段一個官民比是1:26的報導,可能是概念弄錯了,因為13億人口當中有4500萬,可能是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放在一起,還有機關的工勤人員都算在裡面。截止2003年底,我國公務員的總數是636.9萬人,事業單位是2900萬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有900多萬是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際上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這不能算到官民比例中去。

4月9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所謂“官民比”是一種通俗的說法,並不科學,不能把所有領取財政支付工資的人都納入“官”的範疇,甚至包括軍隊、武警、離退休人員等,也就是傳統講的“吃皇糧”的人。如果想通過“官民比”說明有關財政供養的一些問題,首先需要對“官”的概念進行界定。如果把“官”界定為是履行公職的行政人員,2004年底納入公務員管理範疇、暨行政編制總數為640萬,和我國13億人口相比,這一比例是1∶203;如果籠統地把事業編制也納入“官”的範疇, 根據2004年底統計數字,行政編制再加上2900萬事業編制,總數是3540萬,和13億人口相比,這一比例約為1∶37。

對比

英國最低, 為 1:118

加拿大最高 為 1:9.8

法國 為 1:12.7

德國 為 1:13.7

俄羅斯 為 1:84.7

日本 為 1:28.5

新加坡 為 1:71.4

美國 為 1:12.7

南非 為 1:31.1

韓國 為 1:50.1

印度 為 1:109.5

來論

國家公務員局負責人引用的數據可能沒問題,但不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準公務員”放進去,得出的“官民比”自然偏低。考慮到已開發國家只要是政府財政供養的人都算公務員(包括教師、勤雜工、服務員、司機及國有企業員工),按同樣口徑來計算,數字可能會有變化。

目前很多政府部門都有“臨時工”,而出了事,責任人往往是“臨時工”。正是有了無數任勞任怨且甘當替罪羊的“臨時工”,公務員們才能有充裕的時間玩遊戲和睡覺。

“官民比”是一個表面的數字,我認為更能說明問題的是行政成本。有統計顯示,我國的行政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5%,這不僅是政府機構臃腫、冗員過多的問題,還與“三公消費”居高不下有關。行政成本過高,不僅助長了奢侈浪費與腐敗行為,也擠壓了民生開支。

官民比要降,過高的行政成本更要壓縮,不能把老百姓辛辛苦苦交的稅全變成茅台酒、天價茶葉與豪車。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成果理應全民共享,而不是只便宜了公務員、開發商與煤老闆。

對國家公務員局來說,最重要的不是爭論公務員的人數,而是切實加強管理,別總讓行政問責制和有關公務員獎懲、辭退的法律法規成為一紙空文。公務員的社會形象好不好,不是辯出來的,只有靠嚴格執法來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才能提高公務員職業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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