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政策
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憲法(國家根本大法)。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了別人的信仰自由,都是違法的行為。
因為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選舉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就是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但是,在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意味著鼓勵發展宗教,對全體公民進行唯物主義、無神論教育仍然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
理解宗教政策
1.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原因
宗教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有其現實根源和理由,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就是基於這一現實提出來的。也就是說:通過社會主義的歷史實踐充分證明:“那種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第55頁)因為,在社會主義社會,雖然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消滅了階級和剝削,但是,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著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存在著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人們征服自然的能力還很有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雖然較之舊中國有了根本的改變,但是,由於社會歷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與人之間仍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
因此我國社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國社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宗教產生和發展的自然根源、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將作為一部分人民民眾的精神需要,作為社會歷史文化現象長期存在。只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長期需要,在一切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完全具備的時候,在“只有當日常生活的關係,在人們面前表現為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極明白而合理的關係的時候,現實世界的宗教反映才會消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頁)因此,在社會主義時期,我國對待宗教唯一正確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這樣,才能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共同奮鬥。
2.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可以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進入中國國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中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關於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選擇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為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及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有編寫、發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過宗教節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促進和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的人的權利等,這些內容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得到實行。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規定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範圍之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制止。”無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各國的歷史、文化和國情不同,這決定了各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中國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把兩者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
中國政府認為,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而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民眾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們可以做到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與其所處的社會相適應,這是宗教存在與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人民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政府倡導宗教要與之相適應。這種相適應不是要求公民放棄宗教信仰,不是改變宗教的基本教義,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與社會的發展與文明的進步相適應。這是符合信教民眾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80年代以來,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邪教組織,打著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組織的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義,製造邪說,矇騙民眾,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裝神弄鬼,致人死傷;或聚眾淫亂,詐欺錢財,嚴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廣大人民民眾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中國司法機關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正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法律尊嚴,為了更好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犯罪,與宗教信仰無關,中國沒有人因為信仰宗教被懲處。當今世界,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會容忍這類打著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
和監督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懲處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教徒退教,強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行為,以及非法封閉或搗毀合法宗教場所及其他宗教設施的行為等,應予立案。在進入2000年來,中國法務部門依法審理了若干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者予以懲處。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部門,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具體落實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干涉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與世界上一些國家一樣,中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記手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應具備基本的條件: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各宗教規定的人員;有管理規章;有合法的經濟收入。對不完全具備設立條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政府部門予以暫緩登記或臨時登記。
對那些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城市規劃法規,私自建立宗教設施的;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擅自設立的;打著宗教的招牌,進行“驅魔趕鬼”等迷信活動的處所等,政府部門則不準予登記。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遇有侵犯其權益的行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行政和法律保護。對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協商會議,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中,有近十七萬名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委員。他們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協會議上參與國家大事和社會重要問題的討論,並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提案。僅1993年至1996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辦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就達50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