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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考試教材:教育學(國小)(最新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施行教師資格制度”,並對教師資格認定辦法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95年12月,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認定辦法進行了明確和細化;199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授權,原國家教委頒布《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對部分在職教師的資格認定規定了過渡性安排;2000年9月,教育部頒發《 實施辦法》,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進行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操作性規定。至此,我國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開全國教師資格實施工作會議,標誌著我國教師資格制度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根據規定,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後,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持有教師資格證書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建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具備教師資格者不能從事教師職業。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及相關檔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任何符合條件的公民,包括社會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均可申請教師資格。國家鼓勵非師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國小或職業學校任教。因此,只要中國公民通過教育、培訓和自學具備了教師的基本素質,達到了教師認證的標準,都可以取得教師資格。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