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經營實體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所稱完整經營實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經營業務和經營資產獨立、完整,且在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2、在進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3、在進入上市公司之前實行獨立核算,或者雖未獨立核算,但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收入、費用在會計核算上能夠清晰劃分;4、上市公司與該經營實體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就該經營實體在交易完成後的持續經營和管理作出恰當安排。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所稱完整經營實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營業務和經營資產獨立、完整,且在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

2、在進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3、在進入上市公司之前實行獨立核算,或者雖未獨立核算,但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收入、費用在會計核算上能夠清晰劃分;

4、上市公司與該經營實體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就該經營實體在交易完成後的持續經營和管理作出恰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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