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光

宋立光

今年2月6日,資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批准逮捕了樂至縣原交通局局長宋立光。公訴機關指控,宋在任交通局局長期間,6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達75.5萬元。在公訴機關出示的多次訊問筆錄中,宋立光都對以上指控事實予以承認。但在第二次會見律師時,宋立光稱自己原來的供述都是假的。

基本信息

簡介

2010年2月6日,資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批准逮捕了樂至縣原交通局局長宋立光。公訴機關指控,宋在任交通局局長期間,6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達75.5萬元。在公訴機關出示的多次訊問筆錄中,宋立光都對以上指控事實予以承認。但在第二次會見律師時,宋立光稱自己原來的供述都是假的。

2010年8月18日資陽市雁江區法院開庭審理樂至縣原交通局長涉嫌受賄一案。與以往庭審不同,法庭審理多了一道程式:針對被告人稱被刑訊逼供的說法,啟動程式進行調查。
這一做法的依據是今年7月1日實施的“兩高三部”頒發的“排除非法證據”新規定,當被告人提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在已公開信息中,四川之前還沒有庭審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式。幾位法學界人士昨天指出,不管此案是否有刑訊逼供,這次庭審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式,就是一大進步,從程式上給予了保障。

事件

今年2月6日,資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批准逮捕了樂至縣原交通局局長宋立光。公訴機關指控,宋在任交通局局長期間,6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達75.5萬元。在公訴機關出示的多次訊問筆錄中,宋立光都對以上指控事實予以承認。但在第二次會見律師時,宋立光稱自己原來的供述都是假的。
宋立光稱遭到了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訊逼供。在律師給其作的筆錄中,宋立光稱,偵查人員威脅他,如果不承認受賄的事實,就把其妻子、兄弟、父親等家人都抓起來;在被轉押到涼山美姑縣看守所後,在零度氣溫的情況下只給其穿單衣單褲,睡覺不給被子;在美姑看守所內,先後轉了4次監室,在巨大的心理和身體壓力下,他才違心供述了受賄的事情。
宋立光的律師黃勇將該筆錄作為申請法院調查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遞交給了管轄該案的法院和檢察院,並同時申請偵查人員、看守所幹警以及同監室在押人員出庭作證。基於律師是根據最新實施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提出的申請,審理此案的資陽市雁江區法院為慎重起見,在上周四召開了庭前證據交換,讓公訴人與辯護律師出示了各自的證據,並播放了偵查機關製作的部分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刑訊逼供?

昨天上午9點半庭審開始後,公訴人首先宣讀了起訴意見書,隨後審判長詢問宋立光是否對指控有異議,宋再次表示,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
按照刑事案件審理程式,審判長讓公訴人就案件事實對宋進行當庭訊問,此時,宋的辯護律師舉手打斷了公訴人的訊問,向審判長提出:依據“兩高三部”頒發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當被告人提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審判長在詢問了兩位審判員的意見後,同意了辯護律師的申請,宣布法庭對宋的庭前供述是否是非法取得的進行當庭調查。
首先,辯護律師提交了宋立光自稱遭到刑訊逼供的調查筆錄,律師事務所就不能正常會見當事人的函,以及家屬讓偵查人員轉交生活費的收條。律師表示,函件證明偵查機關不安排律師正常會見當事人,有可能是為了製造刑訊逼供的空間;而不向宋轉交生活費,則證明偵查機關利用生活條件對其進行脅迫。
審判長在看過3份證據後表示,律師事務所的函屬於偵查程式的問題,與案件審理無關,予以當庭排除。而對於收條證據,公訴人認為該證據只能證明家屬給了生活費,但不能證明宋沒有收到生活費。

四大爭議

分歧過大 休庭了10分鐘
庭審期間,由於雙方的分歧過大,在進行了約2個小時的調查後,審判長宣布休庭10分鐘。

爭議一:偵查人員未到庭作證

隨後,公訴人當庭出示了3名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在該說明中,3名偵查人員都表示自己沒有對宋立光刑訊逼供。
對於公訴人出示的3份情況說明,宋立光表示其中兩名偵查人員的確沒有對自己刑訊逼供,但其他一人對自己進行了言語威脅,還有9名偵查人員對自己實施了各種形式的刑訊逼供。宋講出了這9名偵查人員的姓名和單位,法庭都一一做了記錄。
宋立光特別講到了一位姓張的偵查人員對自己多次刑訊逼供,甚至還拿電棒拍過。公訴人當庭表示,由於該偵查人員出差在外,因此不能做出情況說明。

爭議二:為何要異地關押?

宋立光稱自己被多次轉移異地看守所。公訴人認為,轉移看守所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間串供,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爭議三:是否5天5夜連續訊問?

對於自己遭受的印象最深的“刑訊逼供”,宋立光認為是在美姑縣看守所的5天5夜連續訊問。對於這5天的提訊記錄,公訴人查詢檔案後表示,這5天的確都有訊問記錄,但記錄顯示都是當天訊問,當天押回監室。

爭議四: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完整?

對於宋立光自稱遭到的刑訊逼供,公訴人認為庭前證據交換時,當庭播放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已經表明,宋是在未受到脅迫狀態下如實交代的,不存在他說的情形。但辯護律師認為,該案中有20多份對宋做的訊問筆錄,偵查機關僅提供了其中5份錄像,不足以說明偵查機關未對宋刑訊逼供。

擇日再審

法官宣布對非法證據再調查
復庭後,審判長表示,根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被告人應當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證據線索,但目前被告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概念性的材料,無具體的線索,因此法庭將在庭後再進行調查。此外,審判長認為辯護人有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利,應當先行自行調查取證,只有在確實不能取得的情況下,才能向法院申請調取。
經過一天的庭審,法庭最後宣布,根據調查的情況,擇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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