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5年6月,懷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宋小林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宋小林不服抗訴,檢方同時抗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將該案發回重審。此次重審判決,認定的行賄事實和金額和原一審判決相同,但刑期減少接近一半。
懷遠縣檢察院指控,宋小林涉嫌行賄8起,總計145萬餘元。懷遠縣法院只認定了其中6起,包括向李潔之行賄4起總計130萬,向索文蔚行賄2萬元和價值7000元的購物卡。
2016年7月15日,該案在懷遠縣法院重審開庭,毛立新在庭上舉證的庭審記錄等證據顯示,李潔之、索文蔚二人受審時,在一審、二審和重審庭審當中,均對宋小林向他們行賄的指控予以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