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林業工作和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全縣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和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 (十三)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 (十四)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

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原安龍縣農業辦公室(安龍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安龍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農業綜合開發職責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
3、將原安龍縣農業局、安龍縣林業局、安龍縣畜牧獸醫局、安龍縣農機服務中心行政管理職責、安龍縣鄉鎮企業局(安龍縣煤炭工業局)農產品加工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
4、加強對農產品質量的監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產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5、將農業綜合開發職責劃給安龍縣財政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林業工作和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全縣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和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擬訂全縣種植業、林業、畜牧水產業、農業機械化、扶貧開發、農產品加工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監督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撲火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縣林業公安派出所,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科研、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推廣。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承擔推廣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並實施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二)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組織和指導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業行業技術工人等級考核與評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十三)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水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
(十四)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資源污染治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旅遊業等服務業。
(十六)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七)擬定全縣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提出全縣扶貧開發工作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檢查驗收。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會務、文秘、信息、保密、信訪接待、檔案、車輛、議案提案辦理、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對外聯繫、接待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聘;參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鑑定、技術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擬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財務股
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經費安排建議;編制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提出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使用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扶貧開發等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指導和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
(三)法規股
承擔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組織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監督檢查全縣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及農業機械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
(四)項目發展股
負責組織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農業機械、農林牧漁(副)產品加工、基本農田建設、產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庫的建設、篩選、編制、申報、立項及跟蹤管理、檢查驗收;做好項目的安全監管。
(五)扶貧開發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建議;承擔扶貧項目的論證、申報、立項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工作;監督檢查扶貧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信貸扶貧和社會幫扶工作。
(六)農業股
擬訂農業開發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資金分配方案;制定種植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承辦耕地保護、改良和補償工作;指導種植業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承擔農情信息調度和監測基點縣工作;組織種植業生產救災,負責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拔;依法開展農藥行政許可。制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農機技術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
(七)林業股
負責編制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林業資源最佳化的配置、退耕還林、珠防工程、石漠化治理綜合防治等項目的規劃、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承擔調處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指導林(副)產品加工企業生產、經營和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生態建設、商品林基地建設和工業原料林以及林業項目招商引資工作;指導林業第三產業的發展;指導各類商品林的培育和花卉的建設生產,發展非公有制林業;指導戰備林(材)管理和林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畜牧獸醫股
負責畜牧業、種畜禽質量安全管理;組織無公害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組織指導全縣大宗畜牧水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和畜牧水產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動物防疫、檢疫、疫情監測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提出預警和相應措施;編制全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獸醫醫政、藥政、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新農村建設與社會發展股
對涉及全縣農業、農村、農民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管理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參與農村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參與制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工作;掌握和反映農村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撰寫農業和農村經濟綜合專題調研報告;制定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規劃;承擔全縣農村固定調查點工作;承辦省、州農委新農村建設與社會發展處(科)交辦的工作。
(十)監察室
監督、檢查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機關、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的情況;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涉農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一)安龍縣公安局林業派出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副科級)
縣公安局林業派出所實行林業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為主。
主要職責:
掌握全縣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指揮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森林防火、撲救隊伍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項目建設;查處重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二)設立安龍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參公事宜按程式報批),隸屬安龍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管理。
依法行使農業、林業、畜牧業和農機安全監理的行政執法處罰權。
安龍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下設農業執法中隊、林業執法中隊、畜牧水產執法中隊、農機監理中隊(掛縣農機安全監理站牌子)依據授權,分別履行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三)安龍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下屬事業單位另行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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