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試行)

第一條我局依法對審批的各種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我局監督檢查人員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 第四條我局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進行公示。

第一條 我局依法對審批的各種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積極對我局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和檢驗、檢測樣品。
第二條 我局依法對各縣區畜牧局《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魚苗、魚種經營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證》、《獸藥經營許可證》、《飼料生產企業登記》、《動物防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經營(卵孵化)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我局監督檢查人員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如有違反被許可事項的活動,應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條 我局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進行公示。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條 任何個人或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進行舉報,我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核實、處理結果公布。
第六條 我局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增加管理相對人經濟負擔。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魚苗、魚種經營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證》、《獸藥經營許可證》、《飼料生產企業登記》、《動物防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經營(卵孵化)許可證》行政許可決定的,我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我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魚苗、魚種經營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證》、《獸藥經營許可證》、《飼料生產企業登記》、《動物防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經營(卵孵化)許可證》,我局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人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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