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金保證。
第五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貫徹專業管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三級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工,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區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制止、舉報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監督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權利;有宣傳、貫徹和維護本辦法,參與淨化、綠化、美化、亮化城市的義務。
第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應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尊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年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臨街門面,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必須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飾,保持其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 城區範圍內的樓房屋頂禁止搭建規劃設計許可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屋頂、平台,不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封閉陽台必須規範、統一、美觀。
第十一條 主要街道的道路兩側臨街建築需要設定隔離設施的,應當採用透景牆或者綠籬、花壇、柵欄等作為隔離設施,高度不得超過2米,其造型、色調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必須按照《安順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審查批准手續。經批准設定的,應當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利用城區道路、廣場(空地)等舉辦各類活動,須報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能舉辦。
第十三條 城區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路施工和在街道兩側、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需要破路施工、臨時堆放物料和搭建設施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經批准破路施工的,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恢復。
第十四條 城區範圍內的所有施工場地,必須在批准占地範圍內圍場作業、文明施工,施工所產生的雜棄物須及時清運,施工車輛不得污染施工場地以外的路面,施工現場和建築垃圾清運中,必須有嚴格的揚塵污染控制和防塵設施,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停工場地須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竣工後,須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撤除臨時建築及施工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城區範圍內的各類車輛,必須保持車容車貌整潔,不得帶泥在城區街道上行駛,運載物品不得撒漏污染路面,廢棄物不得丟向車外;垃圾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密,不得沿途撒漏;嚴禁白天進入市區挑拉糞便。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街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鋪延伸和占道加工、經營、撐棚打傘及商販沿街流動經營; (二)臨街商鋪使用高聲音響招攬顧客; (三)各類車輛亂停、亂放、亂行和畜力車、人力車白天進入城市中心區;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樹木、電桿、公共綠地上亂貼、亂刻、亂畫、亂掛、亂堆; (五)損壞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 (六)燃放煙花炮竹、辦理婚(喪)事務、拋撒紙錢、焚燒物品; (七)翻越交通隔離護欄和在非指定地段橫穿道路。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需達到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並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按照規定實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掃保潔;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不含通過居住區的城市道路),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四)集貿市場(含早夜市)由市場開辦者設專人清掃保潔; (五)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體育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及鐵路沿線,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六)水面、河道由主管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和清理漂浮廢棄物。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從事各種活動的,臨時占用者負責占用地段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
第十八條 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收集,並實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外運、處置垃圾。
第二十條 城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場所。在城市中心區(西秀區、開發區的建成區及人口密集區域)首先實行垃圾堆裝容器化,逐步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和運輸密閉化,消除城市裸露垃圾。
第二十一條 清運施工渣土須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渣土準運證後,嚴格按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確定的路線清運到指定地點消納。
第二十二條 特種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衛生保潔、垃圾收運和處理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臨街單位、商鋪、住戶一律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即包環境衛生、包綠化美化、包市容秩序。 “門前三包”工作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西秀區人民政府、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中心區禁止飼養牛、馬、豬、羊等家畜和雞、鴨、鵝等家禽。經批准飼養貓、狗等寵物的,飼養人應加強管護,不得在街道、廣場、居民區、公共場地、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放養(有關飼養寵物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街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隨地吐痰、亂扔亂倒亂堆垃圾; (二)嚴禁隨地大小便; (三)嚴禁亂倒污水或將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四)嚴禁發生泄漏夾帶物或裝載物的車輛駛上道路; (五)嚴禁油煙違規排放和將煙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嚴禁擅自設定機動車輛清洗點和占道洗車。
第四章 環衛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的專業設施,包括廁所、垃圾容器、環境衛生專用標誌、環境衛生專業車輛及其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間)、垃圾處理廠(場)、糞便處理廠(場)和環衛工作間等。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與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標準。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時,環境衛生設施須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對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須有城市管理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施工。建成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間),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居民區公用廁所的保潔工作,分別由所在單位和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責任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 人行道、廣場的垃圾容器,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體育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由責任單位在其責任區內,按照規定標準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負責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 垃圾處理廠(場)的設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設垃圾處理場。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拆除、移動、占用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管理部門或受城市管理部門委託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依法暫扣或沒收違規物品及工具,並處以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潑污水、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菸頭等廢棄物,在規定不準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 (二)不按規定傾倒垃圾,白天進城挑拉糞便,將污水(煙筒水)排放、滴漏道路,油煙違規排放的; (三)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樹桿、電桿上塗寫刻畫或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在城區範圍內的樓房屋頂搭建規劃設計許可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在規定路段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屋頂、平台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不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清掃保潔不符合要求,不按規定清運和處理垃圾、渣土、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 (五)除特殊規定,未經批准在城區範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的; (六)在城區街道、廣場拋撒紙錢、占道辦理婚喪事務、焚燒物品的; (七)違規占道加工、經營,延伸商鋪、撐棚打傘和流動經營,使用高聲音響招攬顧客的; (八)不按規定停放各類車輛,畜力車、人力車白天進入城市中心區的; (九)未經批准在市中心區範圍內飼養家畜家禽、在公共場所放養寵物的; (十)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缺乏揚塵污染控制和防塵設施,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未經批准占道施工或施工中將建築材料和用水排放道路的; (十一)擅自違章占道洗車,在街道兩側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車輛進入市區道路發生夾帶物遺撒、裝載物泄漏的; (十二)損壞各類市政環衛設施及附屬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 不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依法進行警告或罰款。
第三十六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破壞、盜竊市政、環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行政處罰,依法可單獨適用,可以合併適用的合併適用;涉及罰款處罰的,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縣、自治縣縣城、建制鎮及城市型居民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順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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