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發展研究會

員一、安陽市發展研究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章程的修改程式一、安陽市發展研究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安陽市發展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安陽市發展研究會(英文譯名:Anyang city development research board)是從事安陽市經濟發展研究的民眾性、專業性學術團體。
發展研究會的性質為: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獨立法人.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研究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為宗旨,以服務領導決策為己任,以促進和推動安陽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為前提,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側重研究,廣泛交流,求真務實;服務經濟,服務社會,服務發展,服務決策;遵記守法,以會養會。

工作範圍

1、組織經濟與社會研究,開展相關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報告和論壇會,促進安陽市經濟與社會和諧發展;
2、溝通研究信息,交流研究成果,組織各類專家、學者,對一些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攻關研究和探討;
3、承擔各縣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究項目,提供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專家諮詢服務;
4、編輯出版重大課題專著及會刊
5、舉辦相關講座及培訓。
6、組織城市經濟發展方面的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7、組織與研究會工作相關的諮詢服務。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1、負責巨觀經濟諮詢服務。對全國以及全球一體化經濟的走勢、運行進行高端分析探討,物價高速控制,未來經濟、文化等各個行業的經濟走熱進行分析。負責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融資、整合、培訓、託管、合併、兼併、跨行業經營管理、電子商務經營管理、進出口貿易、海外建廠、全球化採購的審核、實施、計畫、諮詢、調查、分析以及如何適應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要求,全方位的為企業提供政策、法律、法規、金融等各方面的服務和諮詢。
2、負責縣域經濟諮詢服務。縣域經濟的發展是區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縣域經濟負責對縣區經濟如何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進行運行分析,協助縣區制定未來發展計畫。
3、負責城市經濟諮詢服務。研究城市老工業如何振興,文化、歷史資源如何開發和拓展;探討和研究教育、醫療的改革和未來發展的趨勢,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城市未來發展空間和遠景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天然資源,合理配置、利用城市公共資源、城市建設等。
4、負責新農村建設諮詢服務。新農村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是構建和揩社會的新要求。農業問題專家對未來新農村的建設的標準,新農村如何發展經濟等有前瞻的問題進行有價值的探索,對全市新農村建設中間遇到的問題給予全面的闡述和解答。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安陽市發展研究會(英文譯名:Anyang city development research board)是從事安陽市經濟發展研究的民眾性、專業性學術團體。發展研究會的性質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獨立法人。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研究可持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以服務領導決策為己任,以促進和推動安陽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為前提,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側重研究,廣泛交流,求真務實;服務經濟,服務社會,服務發展,服務決策;遵紀守法,以會養會。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陽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安陽市發展研究會辦公地址:安陽市人民大道1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安陽市發展研究會工作範圍是:
1、組織經濟與社會研究,開展相關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報告和論壇會,促進安陽市經濟與社會和諧發展;
2、溝通研究信息,交流研究成果,組織各類專家、學者,對一些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攻關研究和探討;
3、承擔各縣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究項目,提供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專家諮詢服務;
4、編輯出版重大課題專著及會刊
5、舉辦相關講座及培訓。
6、組織城市經濟發展方面的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7、組織與研究會工作相關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一、安陽市發展研究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二、申請加入研究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從事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經濟工作人員、企業家及從事經濟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具有一定的獨立研究能力,達到相應學術水平,並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個人和團體;
3、自願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按期交納相應的會費;
4、關心、支持研究會的工作;
5、熱愛公益事業。
三、會員入會的程式:
1、如實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由辦公室審核,並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
3、經由研究會頒發會員證書。
四、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研究會所有服務的優先權;
3、參加研究會的所有活動;
4、對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研究會的一切決議;
2、自覺維護研究會的一切合法權益和公眾形象;
3、完成研究會交辦的一切工作;
4、按規定交納相應的會費;
5、有義務向研究會反饋信息,提供相關資料;
6、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研究會,交回會員證書;
7、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不適當的理由而不參加研究會活動三次的,均視為自動退會;
8、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有任何違法亂紀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該會員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自己負責與研究會無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安陽市發展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安陽市發展研究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7、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同意方可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8、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須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10、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11、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12、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的1/2。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14、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三、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研究會工作領域內有突出工作成績、研究成果,並有較大影響的;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分別不超過65、60、55周歲;
4、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7、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由理事會研究決定方可任職;
8、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同意,並經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後方可任職;
9、本會秘書長擔任研究會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法定代表人,報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同意,並經理事會選舉表決後方可任職;
四、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研究會簽署相關重要檔案;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和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的決議和決定;
2、指導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及主持工作的副會長集體審批決定。
六、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受會長、秘書長委託處理研究會日常事務並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研究會經費來源:
1、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2、研究會接受的社會捐贈;
3、研究會享受的政府資助;
4、研究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各項收入;
5、研究會收入所產生的利息;
6、研究會經營管理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研究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七、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一、安陽市發展研究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安陽市發展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一、研究會由於某種特殊情況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和增設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三、研究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四、研究會經上級主管及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及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一、本章程於2013年3月20日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研究會理事會。
三、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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