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鄉、村規劃管理職責上劃給市城鄉規劃局。
(三)加強鄉村房屋抗震減災職責。
(四)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職責。
(五)加強城建重點工程建設綜合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區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全區城鄉建設政策和具體規定並指導實施。
(二)指導監督城建年度計畫的實施;負責區城鄉建設項目庫建設和區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負責編制區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負責區建設系統年度城建計畫統計工作。
(三)承擔全區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指導全區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區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四)承擔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區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全區供水、節水、市政、園林綠化、熱力、雕塑和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監督燃氣行業和區規劃區綠化工作;協助管理全區公用行業資質;負責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建設、運行的監管,組織、協調城區防汛排澇工作。
(五)承擔規範全區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經濟定額;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六)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的責任。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承擔指導、規範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政策實施;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科技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指導重點鎮、中心鎮建設。
(八)承擔城鄉建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擬定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組織重大技術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重大技術項目引進工作;指導全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管工作。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責任。契約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落實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承擔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和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定;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制定全區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城鄉建設行業體制改革。
(十二)負責全區建設稽查工作;指導鄉(鎮)城鄉建設管理工作;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鄉建設局內設三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有關會議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信訪接待、保密保衛、人事教育、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對外聯絡工作,負責相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
(二)村鎮建設股(小城鎮建設辦公室)
編制全區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規範全區村鎮建設工作;指導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政策的實施;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及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指導重點鎮、中心鎮建設。掌握重點項目建設動態。
(三)建築工程股(公用事業股)
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規範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承辦城鄉建設科技發展的事務;負責承辦建築工程項目報建、招標、投標管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工作;核查建設項目條件、管理建築施工現場。研究擬訂全區建築業、裝飾裝修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引導和推進建築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型;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負責全區供水節水、燃氣、供熱、園林和雕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公用行業資質和項目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管理村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綠化管理和綠化竣工驗收工作。承辦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