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校紀委、監察處於1993年3月合署辦公。2004年12月,審計處與監察處合署辦公,設立監審處。本屆紀委班子於2004年3月經院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多年來,校紀委、監察處在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從嚴治黨、從嚴治校的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努力以黨風廉政建設實際效果保證和促進學校事業的健康發展。校紀委、監察處合署後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工作職能。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全院各級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院黨委、院行政決議、決定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經常對黨員、幹部加強黨紀政紀的教育;積極拓寬監督渠道,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和學校重點工作、重要環節的監督;保護黨員、幹部投身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依照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應當享有的權利;受理黨員、幹部的控告、申訴、檢舉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檢查和處理全院各級黨政組織、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承辦校黨委、行政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多年來,紀委、監察處在院黨委的領導下,努力實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全面履行紀檢監察機關職能,在教育、監督、制度建設和信訪及案件查處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校紀委、監察處還十分重視加強自身思想、作風、組織建設,建立了紀委例會制度、學習制度、信訪工作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定期民眾座談會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等。配齊了黨總支、黨支部紀檢委員,聘請了黨風黨紀監督員和特邀監察員,建立了一支政治堅強、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專兼結合的紀檢監察工作隊伍。
多年來,紀委班子和全體紀檢監察幹部同心同德,勤奮努力,求實創新,開拓進取,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
審計處始建於1992年,成立時與監察處合署辦公。1996年獨立設定審計處,並充實了審計人員。2004年12月再次與紀委、監察處合署辦公。現有專兼職審計人員3人,均具有內部審計從業資格證書。審計處是負責全校內部審計工作,服務於提高學校綜合財力,促進學校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職能部門,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學校黨政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省教育廳審計部門和省審計廳相關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合署辦公後的監察審計處領導班子,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高度重視下,在省教育廳和審計廳的堅強領導下,以強烈的事業心,積極的工作態度,嶄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審計工作規範化建設,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積極主動地參與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有序、紮實、高效地開展審計工作。監察審計處始終貫徹"一審、二幫、三促進"的方針,積極開展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不斷拓寬審計工作領域,全面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創造性地開展審計工作,為學校節約了大量的經費,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充分發揮了審計部門的監督和評價職能。
2005年起,機關黨總支設在紀委、監察處,負責人及其秘書由紀委、監察處有關同志兼職。機關黨總支共設9個黨支部,黨員分布於機關各職能部門和教輔單位。
機構設定
監察審計處與紀委合署辦公監察審計處處長:劉贇斌
審計科科長:朱立政
監察審計處秘書:謝衛華
監察審計科科員:韓意
工作職責
監察處
職能:對學校所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監察;負責對行政工作違規違紀的查處;專項監察和效能監察。
職責範圍:
1.負責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2.維護行政紀律,依法對學校行政職能部門進行專項監察、效能監察。
3.負責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與行政監察工作有關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等。
4.依法對學校各類招生、職稱聘任、收費、基建項目及大宗物資採購招標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5.負責監察工作檔案管理。
審計處
審計處負責學校內部審計的職能部門,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主管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對學校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審計處主要工作職責是:1、學校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審計;
2、學校所屬經濟實體財務收支審計;
3、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審計;
4、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計;
5、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審計;
6、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風險管理情況審計;
7、經濟效益審計;
8、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9、學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