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有關農業(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農機、農村能源等行業,下同)的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暨美好鄉村建設工作。
(三)指導全市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流通及農村信貸、稅收、保險、財政扶持等政策;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項目。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及使用權流轉、村級財務、集體資產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五)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統計、預測並發布農業各行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狀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生產抗災、救災工作。
(六)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研究擬定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農科教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措施和體系建設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並指導實施,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產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參與擬定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負責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工作及其質量認證;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魚藥)、飼料、肥料、農膜以及漁船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登記、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漁政、漁港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組織協調動植物的防疫,疫情監控並組織撲滅;指導畜禽屠宰環節檢疫、檢驗工作和“瘦肉精”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點外屠宰工作;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監督檢查和技術鑑定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保工作;指導漁業水域的開發利用,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組織監管農村能源項目建設及開發利用。
(十)研究制定全市綠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國土綠化規劃及社會綠化的組織、宣傳和發動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生態建設;負責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市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園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計畫的執行及其林木、竹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市級以上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提出新建森林生態、濕地生態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議;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狩獵監管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業務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農業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農村優秀實用人才和農民創業帶頭人的選拔、培訓、動態管理,指導農技推廣、農經管理及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十二)承擔落實本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的職責。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係;組織起草有關檔案和綜合性報告;負責文秘檔案、政務信息、重大會議組織、保密、信訪、安全、保衛、行政事項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參與本委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宣傳和農業信息系統建設。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統戰等黨務工作、民眾團體及計畫生育工作,指導農業、林業、水利業等單位職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指導農業、林業、水利系統、專業技術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建設,組織農、林、水各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勞資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等工作。
三、財務科
貫徹實施農業、林業、水利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和會計法規;負責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實施;管理委管各項資金;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委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國家、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組織農村政策調研,研究提出農業各產業政策及規章,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規中涉農條款提出審核意見;協調農業、林業、水利、鄉企等行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行政複議和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五、規劃開發科
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農業產業政策,協調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指導農業各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項目;承擔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集團認定及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工作。
六、農經管理科
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意見;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農業統計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負責農村經濟收支統計和對農民收入與負擔情況的監測;指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承辦市農民負擔監督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科技科教科(市農科教統籌辦公室)
研究擬定農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參與農業科技成果鑑定評審,指導新技術、新品種引進試驗和科技成果、科技項目的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業廣播電視教育;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社團工作,組織協調農業、農村在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以及農民體育工作;研究擬定市農科教總體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市農科教講師團的組建、派遣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籌集、管理市農科教統籌經費;承辦市農科教統籌協調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林業科(對外稱林業局,掛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森林防火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林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使用;組織監督協調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消耗使用;監督全市栗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執行;指導、監督林木、竹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市級以上政府的林地征應、占用進行初審;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新建森林生態、濕地生態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組織全市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獵槍弱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研究提出全市林地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或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各類商品林和風景林的培育和開發利用;指導林業分類經營工作。
九、水利科(對外稱水利局)
貫徹執行國家、不科研進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組織水法歃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擬定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水利規劃、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和申報工作,、審批市級投資水利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制定全市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負責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對全市江河采砂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農牧漁業科(對外稱農牧漁業局)
研究提出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發展的規章、政策和戰略、規劃、計畫建議,指導其生產和結構調整,研究提出並組織落實各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導救災備荒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安排;負責組織化肥、農藥、農膜、種子飼料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指導農業植物內檢工作;組織獸醫醫改、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和協調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實施畜產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負責飼料行業重大技改和審發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農、牧、漁業生產統計工作;保護和管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擬定漁船、漁機、網具的建造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漁船檢驗及魚藥藥政檢工作,實施漁政、漁港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