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是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會團體,成立於2009年7月,共有600餘家會員單位,會員以安徽省內國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為主,包括1家會長單位,7家副會長單位,協會是由各會員單位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結成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質的社團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
協會以溝通、服務、自律、發展為宗旨,切實落實為企業服務的職能,加強對全省農業產業化工作經驗總結、推廣,以及龍頭企業的宣傳推介。協會將通過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聯合,促進農業結構的調整及產業化升級,大力提升我省的農業產業化水平,探索建立與農民的有效聯結形式,在發展中實現“雙贏”,通過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聯手應對各種不正當競爭及行業壟斷,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促進安徽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加快建設農業大省、農業強省的步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nhui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簡稱為農產會(GA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會團體,由安徽省內國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為主,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自願結成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質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溝通、服務、自律、發展。即通過會員之間的溝通聯合,實現優勢互補、誠信經營、共同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化升級;通過為會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通過探索建立與農民的有效聯結形式,自覺維護利益,在發展中實現“雙贏”;通過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通過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並聯手應對國內外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促進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路19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服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會員開展農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經營、服務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政策環境。
(二)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組織之間、會員與有關部門之間、會員與農民之間的業務關係,鼓勵龍頭企業探索與生產基地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加強企業與基地和農戶間的利益聯結,促進農民增收。
﹙三﹚溝通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發展、產銷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和科學決策依據。
(四)制定並執行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自律,防止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堅持打假,防止生產、儲運和銷售偽劣產品,維護本會的根本利益。
(五)組織會員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制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督促會員企業執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或國際農產品生產質量標準,開發新產品,創建國家或國際農產品品牌,註冊商標,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聯誼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健全科研開發、試驗示範、推廣培訓基地和機構,引進、研發、示範、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新設備、新農藝、新工藝,開展會員生產、加工、經營、服務和技改中的技術指導、科技諮詢,幫助會員引進科技、管理、行銷人才,組織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市場行銷、行業指導等方面的教育培訓,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整合資源,建立健全安徽省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聯誼會信息網路體系,搭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交流平台,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各有關方面之間的溝通與交流,提供有關經濟、市場和技術等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產銷政策、市場行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指導會員建設交易市場,設立銷售網點,協調收購、銷售會員的產品,組織內外經濟技術協作,開展招商引資,舉辦產品展示展銷活動,推介名特稀優新產品;
(九)組織採購、供應會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開展會員需要的加工、包裝、保鮮、儲藏、運銷和勞務等服務;
(十)對會員企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並協助解決。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於龍頭企業發展的各種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十二)探索WTO框架下的貿易救助體系,幫助會員企業維護國際貿易糾紛中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為安徽省農業產業化省級以上龍頭企業;
(四)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擁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熱愛祖國、熱愛集體,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守職業道德;
(五)自覺繳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工作。
凡符合上述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入會批准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登記註冊,並發給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保護本會的共有資產,愛護本會的設施設備,自覺維護本會的名譽;
(三)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並及時辦理退會手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時,不退回會費,不得分配本會共有財產。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會議各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3/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委審查並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農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和省農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統一由秘書處管理,經費使用計畫及重大開支報會長審批。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批。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一次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農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農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農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農委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民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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