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

第七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對其他有關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結論應當加以利用。 第十條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財政監督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情況,在檢查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對被監督單位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報告。

省長 許仲林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財政法規)的規定和職責許可權,對涉及財政收支、財務會計管理事項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被監督單位)進行的檢查與處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其所屬的財政監督機構承擔財政監督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對重大財政監督事項直接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財政部門依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係實施財政監督。
根據實際需要,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可以直接實施監督。
第五條 財政監督事項包括預算執行、稅收征管與解繳、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面,具體為:
(一)對本級各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稽核;
(二)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退付預算收入情況,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級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督;
(八)對財政部門內部財政、財務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九)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進行監督。
第六條 財政部門一般通過日常財政收支管理或者向被監督單位委派會計的方式實施財政監督;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專項檢查或者綜合檢查方式實施財政監督。
第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對其他有關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結論應當加以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統一組織財政等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或者責成財政部門會同有關監督部門聯合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由3個以上人員組成檢查組,並於檢查前3日向被監督單位送達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事前向涉嫌存在重大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被監督單位送達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可能妨礙檢查正常進行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約束,但是檢查組應當在實施檢查時向被監督單位出示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
第九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財政監督檢查組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者財政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被監督單位有權要求財政部門責令其迴避。
第十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秘密。
財政監督檢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財政監督檢查組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驗被監督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會電腦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就財政監督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核實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
被監督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財政監督檢查組實施財政監督時,發現被監督單位有偽造、隱匿、篡改、銷毀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會電腦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或者轉移、隱匿其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行為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資料和資產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三條 財政監督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情況,在檢查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對被監督單位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報告。被監督單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報告應當詳細說明違法事實和認定依據,並提出處理建議。
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提交前應當事先徵求被監督單位的意見。被監督單位對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財政監督檢查組應當予以覆核。被監督單位對覆核結論仍有異議的,財政監督檢查組應當如實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收到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收到財政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依照法定許可權作出財政監督處理決定或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意見,並將財政監督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送達被監督單位。財政監督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對財政監督中發現的重大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被監督單位應當執行財政部門作出的財政監督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並於財政監督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的被監督單位,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十七條 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由實施財政監督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財政、財務收支檔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以及財政監督檢查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的違法行為及時調查、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財政部門對舉報有功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由財政部門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被監督單位對財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監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因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被監督單位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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