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安徽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是全省從事環保產業科研、設計、施工、生產、流通、服務單位及個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是政府與環保產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安徽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是全省從事環保產業科研、設計、施工、生產、流通、服務單位及個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是政府與環保產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的一貫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和環保產業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徽環保產業的發展,為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服務。 協會自1996年成立以來,目前已有會員單位210多家,為促進安徽省環保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做了大量工作。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1998年安徽省環保產業產值為12億元,位居全國31個省市倒數第7;至2004年底,環保產業產值已達144.4億元,位居全國第9。目前安徽省環保產業發展勢頭很好,市場潛力巨大。為實現“十一五”環境目標,這期間我國環境保護投資需要1.4萬億元,其中包括投資2600億元實施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置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和環境能力建設等國家重點環保工程,這一系列工程的建設將給安徽環保產業發展帶來巨大商機。 協會任務和業務範圍:
1、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協助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保產業資質認可及環保產業技術政策制定工作,起到政府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2、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服務活動,扶持環境保護設備生產廠家發展生產。
3、組織環保產品質量認證,參與產品質量監督、產品監製和環保產業市場管理。組織推薦和推廣環保重點實用技術,推動環保產業向集團化、規模化方向發展。
4、組織會員單位之間技術與產品的諮詢交流,協助會員單位引進新技術,新裝備及外資,幫助會員單位把環保新技術、新產品推向國際市場。
5、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動態和新技術、新產品信息、資料,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經濟技術考察與交流。
熱忱歡迎國內外各界人士與我們合作,共同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作出更大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省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施工、生產、流通、服務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全行業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三個代表"的基本思想,堅持改革開放,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力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為發展我省的環境保護事業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駐地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環保產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參與行業管理;
(二)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全省環保產業發展政策、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環保產品技術標準;承擔環保技術評審、環境工程技術論證、環境工程監理、環保產品認證、環保產業資質認證,參與環保產品的監督和市場管理;
(三)蒐集整理國內外環保產業發展動態和有關建設資料,出版環保產業刊物,建立環保產業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四)組織會員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國內、國際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環保技術、產品和裝備,舉辦環保產業、產品展示會,技術研討會和報告會;組織會員出國、出省考察,大力開拓國內外環保產業市場,推動環保技術和產品出省並走向國際市場;
(五)組織進行產業調查、開展行業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開展行業內部協調、防止行業壟斷,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積極反映會員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舉辦環保產業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企業管理等培訓班,努力提高我省環保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部門和其它有關單位的委託,承辦和環保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與環保產業有關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與協會管理,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自願多交不限;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各種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秘書處提經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在閉會期間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決定協會理事成員的增減,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經秘書處研究同意後,委任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財務工作及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辜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2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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