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3〕172號
沿淮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4日
管理規定
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河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和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淮河幹流安徽段(包括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淮河采砂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采砂管理機構,落實專項管理經費,做好淮河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沿淮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負責淮河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淮河河道采砂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河道采砂執法安全;
(三)交通運輸(航道、海事)主管部門負責采砂、運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擊證書不齊全的船舶從事采砂、運砂作業,以及超載運輸等違法行為;
(四)監察機關負責對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采砂管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五)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相關收入的資金管理;
(六)船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砂船舶製造、改造、修理的行業監督管理;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河道采砂管理費收費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淮河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淮河幹流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涉及航道的,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淮河河道采砂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依據淮河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列,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發布。
第八條 淮河幹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以及淮河河道水位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時,為淮河幹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第九條 沿淮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采砂船舶、機具的管理。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禁採區內滯留。在禁采期內,采砂船舶、機具應當集中停放在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指定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
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河道采砂從業人員轉產政策,消除過剩采砂能力。
第十條 淮河河道采砂實行可行性論證制度。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按照可採區分區進行,由負責管理可採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徵求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整修淮河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淮河河道、航道等需要采砂的,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由申請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編制。
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委託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察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一條 淮河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淮河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審批發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放前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實施淮河河道采砂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招標、拍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可採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因整修淮河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等需要采砂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航道的,應當事先徵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經勘探、可行性論證,確有可利用的砂石需外運交易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 從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拍賣采砂許可權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相關收入應當全額上繳省財政,實行預算管理。
省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具體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報告開採監管情況,並組織開展采砂後評估。
第十四條 淮河河道灘地堆砂場設定實行審批制度。淮河河道灘地堆砂場規劃,由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審批。
下列區域禁止設定堆砂場:
(一)攔河、跨河樞紐、橋樑、主要碼頭和渡口的上、下游各500米範圍內;
(二)城市主城區河道兩岸灘地;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設定堆砂場的區域。
第十五條 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監督舉報制度。省及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采砂管理責任人名單和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淮河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省及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實行聯合執法巡查制度。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簽訂邊界共管協定,加強河道采砂執法的協調和配合。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采砂違法行為,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處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淮河河道采砂實行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核簽,其中三聯分別交采砂業主、運砂船舶、采砂船舶收執。采砂業主、采砂船舶應當保存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運砂船舶應當隨船攜帶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砂石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裝運違法開採的砂石。
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可以利用轄區內的船閘,對過往運砂船舶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進行查驗。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依照《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淮河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
(二)裝運違法開採的砂石的;
(三)將采砂船舶、機具滯留在禁採區或者在禁采期內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淮河河道灘地設定堆砂場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採區距離淮河堤防堤腳100米內采砂的;
(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造成崩岸並影響防洪安全的。
第二十條 在淮河河道內非法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由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省及沿淮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