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背景
沿淮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確保淮河防洪、航運交通安全,2006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出《關於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皖政明電〔2006〕2號),明確在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設立禁止采砂區26個,總長159?5公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再次發出《關於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緊急通知》(皖政明電〔2007〕9號),決定自6月15日至8月31日,淮河安徽段(包括潁河茨河鋪閘以下河段、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河道)禁止采砂活動。為使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工作有序有效,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采期間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活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做好領導、組織、協調工作,切實保障禁止采砂管理經費和裝備,積極引導采砂從業者轉產、轉業。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非法采砂案件,保護河道、防洪工程安全。海事部門對 “三無”(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舶國籍證書)船隻要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公安部門要切實維護水上社會治安,積極支持和保障禁采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要及時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采管理工作中的違紀行為。
三、沿淮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轄區內本地采砂船隻的管理,實行指定水域集中停靠,專人看管。
四、在禁採區和禁采期間采砂的,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五、在淮河灘地上設定堆砂場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灘地內的堆砂場進行統一規劃,限定堆場占地面積和堆砂高度,確保防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