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2002年8月8日,在皖浙兩省黨政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安徽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經安徽省社團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成立。安徽省委書記王太華、省長許仲林,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省長柴松岳等兩省主要領導參加了成立大會。皖浙兩省政府秘書長親自為“安徽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授牌。2006年1月10日由第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請安徽省民政廳核准,“安徽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正式更名為“安徽省浙江商會”。商會成立初期共有168家會員單位,投資項目130多個,總投資額200多億元。經過5年的發展,現有阜陽、滁州、六安、馬鞍山、宣城、銅陵、巢湖、黃山8個市商會(辦事處),直屬會員單位600多家。5年來,商會聯繫政府和企業,始終把維護浙江企業的合法權益當作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幫助企業論證項目,尋求合作夥伴,協調政企關係;定期組織政府與浙商召開座談會,搭建企業與政府直接對話的平台, 通過互訪,從而不斷改善了投資環境,使皖浙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又上了新的台階,既帶動了當地的經濟,又為浙江企業經濟延伸了產業鏈、拓展了新的發展空間。為宣傳浙江企業,提升浙江企業的形象,商會積極參與在皖浙江企業開業典禮活動,擴大浙江企業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參與安徽的經濟建設。
目前有40多萬浙江人在安徽從事商業活動,合肥就有10萬浙商在此創業,在安徽的浙商企業超過1500家,投資總額逾3000億元,創造25萬多人次就業機會。今年1至4月份,浙江企業在合肥投資11.8 億元,目前流入安徽的省外資金中,浙資位居榜首,投資範圍橫跨農業開發、棉紡加工、皮革加工、電力電纜生產、建築材料、房地產開發、國內外貿易等行業。
安徽省浙江商會在發展兩省經濟的同時,也在不斷創新,加強自身建設。2005年發行和建立了“安徽省浙江商報”,“安徽浙商網”,積極宣傳了黨和政府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財稅政策,宣傳在皖浙商企業,提升會員企業形象,擴大商會及會員的知名度。2006年重新整合,組建了新的領導班子,強化組織建設。及時召開了執行會長會議,制定了五年任期奮鬥目標、設立了監事會、會員部、財務部、合作發展部、宣傳聯絡部、秘書處等部門,對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進行了分工,並明確了各工作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有章可循、井然有序。領導班子很快按照“完善商會內部建設,完成基礎工作”的思路,理順了工作關係,在會長的帶領下,商會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商會章程,團結協作,主動挑起了各自的分工職責,會員單位經常交流溝通,互相理解支持。領導班子團結和諧、互相理解支持,各項工作開展順利。
在安徽省經協辦、省民政廳、浙江省經協辦的領導、指導和監督下,商會一貫堅持科學發展觀、繼續發揚“自強不息、堅忍不拔、勇於創新,講求實際”的精神,以熱情、務實、勤奮、高效、創新的工作態度“服務安徽、服務浙江、服務企業”,不斷強化了發展優勢,開拓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促進了兩省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經濟共同發展。
浙商大廈
浙商創業大廈安徽【浙商創業大廈】是由安徽浙商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興建。項目位於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科學大道與天波路交匯處,相距長江西路僅100米之遙,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黃金地段。
【浙商創業大廈】占地面積約16676平方米,總建築面積32502平方米;大廈總計20層(其中地上19層,地下1層),每層面積1646—1386平方米;為了將【浙商創業大廈】建成現代化高級商務樓,並給業主提供舒適、寬敞、明亮的活動場所;規劃設計時,採用超層高的設計(第一層層高6米,第二層層高4.5米。三—十九層層高均為3.6米,地下負1層層高4.75米)及多功能的用途(地下室設有職工餐廳,1-6層為寬敞式辦公用房,7-19層為組合式辦公樓可作寫字樓、公寓等使用);大廈建築結構為筒體框架—剪力牆結構,內部可任意分割。
○中庭 【浙商創業大廈】入口處設一中庭,庭高10米多,氣勢宏偉,更彰顯物業的高貴氣質氣魄。中庭內設有接待、休閒、商務、娛樂等場所,為業主的商務活動提供了便利。
○配套設施 【浙商創業大廈】設有完善的智化管理系統,為您的日常活動提供安全保障;電信寬頻、中央空調、熱水供應,更使您辦公有居家的舒適與方便。
○停車場 為了方便業主的出行,大廈提供寬裕的停車場,地上可停泊車300多輛,為合肥各大商務區所罕見。
○廣場 【浙商創業大廈】門前有1萬多平方米大型廣場,景觀設計為上海環藝公司擔綱;廣場中設有主題廣場,音樂噴泉,各式雕塑與文化景觀,加之名貴的花草,讓您賞心悅目。
○交通與環境 【浙商創業大廈】所處的高新區是合肥市的科技中心,集文化、教育、知識產業等為一體的發展、交流、活動場所。周邊交通便捷,有數條公交線經過附近,分別為18,22,29,221,234,158,168,110,801等,出行非常方便。
【浙商創業大廈】南面建有一社區配套公園,南面不遠處是合肥市政務新區,西面是合肥市的後花園——大蜀山及董鋪水庫。周邊環境優雅,交通便利,是理想的居家、辦公及商務場所。
【浙商創業大廈】為成功者提供寬鬆、舒適、愉樂的工作環境,是您理想的選擇。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名稱:安徽省浙江商會。
第二條 性質:安徽省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安徽參與投資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業駐皖機構自願參加的全省聯合性社團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會員企業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安徽發展,為浙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安徽省浙江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安徽省浙江商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
第五條 安徽省浙江商會接受安徽省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的領導,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安徽省浙江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引導會員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誠實守信,開拓創新。
(二)收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融資、培訓、科技、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在發展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會員整體地位,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安徽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浙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積極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自然人和浙江企業駐皖機構。
(二)承認本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本會決議和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式:
(一)企業或個人入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秘書處根據條件審核、經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條 安徽各地浙江商會(包括浙江籍異地商會)會員,同時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監督;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按期交納會費;
(六)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聘請名譽會長;
(六)決定調整理事、監事,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及罷免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理事會特別會議決定;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需理事以上成員30名聯名提議,經執行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執行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五)執行會長實行輪職制,其當職期間,根據會長授權代理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監事會主任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履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會長會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為便於開展會員活動,經本會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一)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當地主管部門批准,報所在地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向省民政廳申請登記。已有的各地商會,經協商可採取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辦法,其負責人按任職條件和選舉辦法可吸納為本會領導成員。
(二)分支機構應按照章程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中擔任本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會費直接交本會,其餘會員的會費按1∶9的比例10%交本會、其餘90%留用。
(三)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領導成員的產生辦法按章程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交納標準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人員工資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