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北商會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一)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商會簡介

安徽省河北商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註冊登記,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安徽省河北商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發展、服務”,即團結全體河北在皖企業,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皖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河北企業和商人來安徽發展,為冀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該會引導會員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冀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該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河北特色的社會團體。

商會章程

安徽省河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安徽省河北商會(英文名稱為:Hebei,Anhui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HAPCC
第二條 本商會由河北在皖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發展、服務”,即團結全體河北在皖企業,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皖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河北企業和商人來安徽發展,為冀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冀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河北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安徽省河北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河北省合作交流辦公室業務指導。
第五條 安徽省河北商會辦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環國際大廈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主要業務如下:
(一)走訪會員單位,徵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單位運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河北在皖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觀念,為會員單位可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安徽、河北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及全國人大和各級政府的法律法規,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冀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單位供求信息,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各項業務;
(四)組織冀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皖冀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單位和冀籍企業家知名度;
(五)開展河北與安徽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河北工商界人士來皖投資創業,充分發揮皖冀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安徽和河北經濟建設作貢獻;
(六)加強河北在皖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單位健康發展;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票務代購等各項服務;
(八)調解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相關評比活動;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本商會只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河北人或河北企業在安徽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河北企業駐皖機構以及河北省在安徽省所轄市、縣登記的各類商會;
(二)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執行本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如使用商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設施等;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商會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活動或兩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報屬地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會網站及報刊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批准會費收繳方案;
(六)審議批准會費預、決算方案;
(七)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行使表決權,每一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列席商會相應的會議;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二)企業、團體或個人向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商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通訊費、網路費以及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各項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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