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宣傳貫徹《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組織開展行業內相關調查研究;研究建立招標投標誠信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做好招標代理機構的備案及資格管理工作;做好招標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和培訓工作,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諮詢;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業務、管理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招標投標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受委託研究開展招標投標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監管體制,培育誠信文化。
(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政策解讀、業務技能等培訓活動,促進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
(六)搭建全省招標投標領域人才智庫,為會員、社會和政府提供招標投標領域政策法律、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七)運營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及相關信息網路系統。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安徽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信息指定發布網路媒介任務。
(八)推進招標投標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九)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發行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
(十)舉辦論壇和展覽、座談等招標投標業務及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
(十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宣傳、表彰全省招標投標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十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三)加強與各地方招投標協會工作協作,構建招標投標協會緊密型工作關係和一體化組織網路。
(十四)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AnHuiprovince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AHTBA)。
第二條 協會性質:由我省從事招標投標採購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採購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採購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招標投標採購綜合性、聯合性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社會公德和國際慣例,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以為會員、社會和政府服務為根本,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濱湖新區紫雲路與嵩山路交口高速中央廣場A座140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招標投標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受委託研究開展招標投標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監管體制,培育誠信文化。
(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政策解讀、業務技能等培訓活動,促進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
(六)搭建全省招標投標領域人才智庫,為會員、社會和政府提供招標投標領域政策法律、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七)運營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及相關信息網路系統。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安徽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信息指定發布網路媒介任務。
(八)推進招標投標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九)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發行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
(十)舉辦論壇和展覽、座談等招標投標業務及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
(十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宣傳、表彰全省招標投標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十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三)加強與各地方招投標協會工作協作,構建招標投標協會緊密型工作關係和一體化組織網路。
(十四)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從事或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取得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各類招標專業代理機構;
3.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本會秘書處確認後,更換的會員代表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秘書處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協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協會秘書處初審,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獲得會員資格;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並在協會網站公告。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協會網站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協會網站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資格的增加、暫停和非理事會員資格的取消;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三)(四)(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決定召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八)(九)項規定的職權。
必要時,會長辦公會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一位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交由理事會審議;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協會各部門、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名譽職務、顧問的設立和人選;
(七)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八)處理協會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協會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從事各項專業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事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0日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