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由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組建。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五條 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專家總數不得少於1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且同一專業專家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三)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書和單位推薦書應當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書和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組建專家庫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並向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評審過程及結果應做成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八條 組建專家庫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每位入選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情況。
第九條 組建專家庫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應當停止擔任評標專家。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在組建或更新評標專家後,應及時報負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依法實行邀請招標的,評標專家提倡從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建立的專家名冊中相關專業專家名單中確定。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應當停止擔任評標專家: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而不提出的;
(三)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五)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十五條 組建專家庫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許可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
(一)組建的專家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評標專家檔案或對評標專家檔案作虛假記載的;
(三)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在履行評標職責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應當立即停止其擔任評標專家,並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