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稅系統納稅諮詢服務制度

安徽省國稅系統納稅諮詢服務制度(試行)
第一條 納稅諮詢服務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無償、準確、及時、便捷的原則。
第三條納稅諮詢服務的方式包括上門諮詢、電話諮詢、傳真諮詢、簡訊諮詢、信函諮詢、網上諮詢。
第四條納稅諮詢服務的內容包括稅收法律法規諮詢、稅收政策諮詢、辦稅實務諮詢、涉稅會計處理諮詢等。
第五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諮詢服務運行機制,規範各類諮詢服務的受理、轉辦、答覆、公開和維護機制。
第六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暢通納稅諮詢服務渠道,及時受理各類涉稅諮詢。
(一)辦稅服務廳內應當設定納稅諮詢服務台,受理解答上門諮詢。
(二)健全12366納稅服務熱線,提供自動語音服務和人工服務,受理解答電話諮詢、簡訊諮詢和傳真諮詢。
(三)完善國稅網站,通過“線上諮詢”專欄,受理答覆網上諮詢。
(四)指定專門部門,受理答覆信函諮詢。
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地方,要在辦稅場所設定諮詢輔導室,由業務主管領導、專業稅種管理人員、稅收管理員等提供預約諮詢和集中解答。
各級國稅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應當確定專人專崗,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稅法宣傳、納稅諮詢和稅法培訓。
第七條納稅諮詢服務實行首問負責制。首位受理來訪、來電、來信諮詢的工作人員以及直接答覆線上諮詢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負責受理、答覆納稅諮詢,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拒絕。
第八條納稅諮詢的答覆實行限時回復承諾制,答覆納稅諮詢應當文明禮貌、用語規範、準確及時。
首問責任人對於職責範圍內的諮詢事項,可以立即答覆的,應噹噹即給予明確答覆;無法當即答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答覆諮詢人。
首問責任人對於職責範圍以外的無法答覆的諮詢事項,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提交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提交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首問責任人於收到書面反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答覆諮詢人。
非國稅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諮詢事項,首問責任人應當予以說明。
第九條納稅諮詢服務實行登記制度,首問責任人應當認真填寫納稅諮詢服務記錄。納稅諮詢服務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諮詢人姓名、聯繫方式、諮詢問題、諮詢日期、答覆人、答覆內容、答覆日期;需要轉交其他部門受理的諮詢事項,還應當填寫轉交部門、經辦人、反饋意見和反饋時間。當即答覆的諮詢事項,可不填寫諮詢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納稅諮詢服務電子記錄應當由各部門按月整理,交由同級納稅服務部門備份。
第十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建立納稅諮詢答覆覆核機制,定期檢查納稅諮詢服務記錄,及時糾正錯誤答覆,主動反饋諮詢人,確保答覆的準確性。
第十一條納稅諮詢服務實行納稅諮詢熱點難點問題收集公布制度。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根據納稅諮詢服務記錄按月整理納稅諮詢熱點、難點問題,按時逐級上報上級國稅機關。
上級國稅機關應當根據納稅諮詢熱點問題報送記錄,篩選整理、統一公布熱點難點問題的規範答覆,確保答覆的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各級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定期編制諮詢情況分析通報,研究解決諮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提高諮詢服務的質量。
第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成立由納稅服務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的編審委員會,分稅種建立納稅指南庫分級維護機制,負責納稅指南的編寫和更新。稅務諮詢人員以納稅指南庫為依託,提高諮詢答覆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納稅諮詢答覆的及時性、準確性、滿意率等情況開展定期考核。
第十五條各省轄市國稅局可以依據本制度制訂具體的納稅諮詢服務制度。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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