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在2013.09.13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簡稱城鎮)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式,分別履行立項等相關手續,實行統籌建設,統一分配和管理,並對低收入群體優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捐贈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管辦分開、市場運作,保障基本、動態管理,租補分離、並軌運行,公開公正、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分年度、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等,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運營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申請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財政部門負責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或者住房租金補助;發展改革、審計、監察、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價格、金融、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其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租金收取、資產運營和維護管理等,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運營機構負責。社會力量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收益,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其債務償還、住房租金補助、保障性住房的維修管理等。

第二章 投資與建設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通過競爭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代建,主要方式為:

(一)由政府確定建設標準、回購價格和建設期限等,競爭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

(二)由政府確定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和建設期限等,競爭回購價格;

(三)由政府確定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套型結構、建設期限等,在公開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用地供應計畫,保障供應。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由省依據國家規定在年初預安排下達,下半年根據用地報批情況,據實報國家核實確認,不占省下達地方的其他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或者產業集聚的區域。在城鎮新區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住宅設計、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綠色建築等國家、省有關標準,遵守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等法定建設程式,健全招標投標機制,加強工程質量監管。

保障性住房應當在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立永久性標識,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統籌集約使用: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

(二)土地出讓收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

(三)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五)社會捐贈的;

(六)銀行貸款、企業債券等其他方式籌集的。

第十二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發放中長期貸款,引導擔保機構為保障性住房融資、貸款提供擔保。

運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運營、租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將符合條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對象出租,或者捐贈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

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執行公益性捐贈涉及的稅費減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十五條 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為住房困難和收入、財產等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家庭、個人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具體標準及條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性別、代際結構等情況,合理確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戶型。

住房租賃補貼的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場平均租金和保障對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租金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承租人的收入狀況,分檔發放住房租金補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降低住房租金的補助標準;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並停止發放住房租金補助。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數量、滿足保障需求的情況下,運營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向承租人出售。出售價格,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確定。承租人可以購買全部產權,也可以購買部分產權。

運營機構經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購房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九條 城鎮家庭、個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鼓勵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得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並書面同意審核機關核實其申請信息。

審核機關核實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式審核:

(一)初審。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二)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民政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會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單位,對申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確定租金補助檔次,提交同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並在收到民政部門信息核對通知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反饋民政部門。

(三)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申請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審核單位應當退回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核單位申請覆核。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提出覆核意見。經覆核原審核意見錯誤的,應當改正,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經覆核原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穩定就業的年限、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或者採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保障對象的分配順序。分配結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開。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分配結果,自確定分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保障對象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並納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對象應當為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保障對象,並納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障對象,優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三)烈士遺屬、殘疾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四)勞動模範、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庭;

(五)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保障對象。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經覆核並公示無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根據當年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需求等情況,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計畫。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應當載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契約、騰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處理辦法等內容,租賃契約期限不超過5年。

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期滿後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保障性住房出售契約應當載明政府與承購人的產權份額,承購人取得全部產權、轉讓、騰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購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的產權登記,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利證書上註明保障性住房類型和土地使用權類型。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應當註明共有份額。

第二十七條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由運營機構負責。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業主負責的事務,由承購人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物業服務費用,主要通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業服務費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收益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並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從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向運營機構提出解除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與其解除契約,要求其按照契約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經濟狀況改善,或者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終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發放住房租金補助:

(一)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二)轉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五)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退回行為發生之日起領取的住房租金補助。

第三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自契約簽訂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自行轉讓承購住房;確需轉讓的,由運營機構按照購房原價並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購。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自契約簽訂之日起滿5年,購買人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全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產權的,應當按照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補交政府產權部分價款;上市交易的,按照產權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優先購買權。承購人轉讓保障性住房後,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承購人在取得全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按照購房原價款回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藉以及擅自轉讓保障性住房的;

(三)損毀、破壞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

第三十三條 騰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為承租人或者承購人提供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滿,承租人或者承購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運營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聯審和核對機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法規及申請條件、審核程式、分配規則等政策;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和房源;

(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情況;

(五)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規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記載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和分配情況,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出租和出售情況,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租金補助發放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保障對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保障對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他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運營機構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變動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調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租金補助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設管理、住房分配運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執行情況等,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地址。

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調查處理,並答覆舉報、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分:

(一)未按規定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的;

(二)未按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用地供應計畫保障供應的;

(三)未按規定籌集、撥付和使用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確定和調整保障對象收入和財產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的;

(五)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擅自變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賃、銷售價格標準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或者審核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或者公開保障對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對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七)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錄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或者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賃補貼,錄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賃補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其他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解讀

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而採取的重大舉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將保障房建設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發展工程來抓。日前,王學軍省長簽署第248號省政府令,發布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幫助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筆者作一簡要的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為加快解決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2007年和2010年我省相繼啟動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累計開工建設廉租房、公租房74.79萬套,完成投資396.47億元。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重、工作量大、社會關注度高,需要立法保障和推動。依法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有利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體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投入大、收益低、回收期長,僅靠公共支出難以為繼,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近年來,我省各地積極探索,形成了財政投入、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相結合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籌措模式,制定了相應的用地、融資、信貸、稅費減免等支持政策,積累了行之有效的保障房建設經驗,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鞏固、規範和推動。

其次,有利於公開公平公正地分配保障性住房。公開、公平、公正分配是保障性住房的生命線。由於家庭和個人住房、財產收入等基礎信息核實難,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騙租、騙購的情況。結合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申請人的資格和財產收入的審核主體及其程式、分配順序的確定等作出具體規範,有利於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機制。

第三,有利於加強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和維護管理經費不足,需要明確資金籌措渠道;保障對象的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民眾意見較大,退出機制需要進一步明確;保障性住房申請和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查處也缺乏依據。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既有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也有制度不夠健全的問題,有必要制定《辦法》,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機制。

二、《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是根據國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總體指導思想,結合我省實際,在總結近年來各地住房保障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有效做法基礎上研究制定的,力求從法制層面將現有一些較為成熟的管理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促進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辦法》作為我省首部住房保障地方行政規章,它的頒布施行,標誌著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進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辦法》的亮點和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建立了一整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機制。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實行管辦分離。政府負責制定保障房建設、分配和管理的規劃、政策、標準,加強運行監管,不再直接建設保障房,主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企業及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保障房。二是推進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實行兩房合一。堅持廉租房和公租房統籌建設,統一分配和管理,並對低收入群體優先配租,做到房源並軌、供應對象並軌、租金標準並軌,使廉租房、公租房制度無縫銜接,提升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三是實行租補分離、分檔補貼,健全退出機制。承租對象按照政府確定的市場租金承租保障房,同時政府根據承租對象的收入水平等情況,分檔次發放住房租金補貼,並根據承租人收入等情況的變化,調整補貼標準或停止發放,變“暗補”為“明補”,形成梯度、靈活的退出機制,從而有效解決退出難問題。四是堅持四權分離、公開透明,確保分配公平公正。實行住房和收入核查權、分配審查權、補貼發放權、運營管理權“四權分離”,即社區負責保障對象住房和家庭財產收入情況核查;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門審查確定分配資格和補貼檔次,統一配租;財政部門根據分配結果和補貼檔次發放補貼;運營機構統一持有、運營和管理,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補充、相互監督。五是試行先租後售、租售並舉,促進良性循環。在確保保障房持有數量、滿足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對租住一定年限且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保障對象,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產權,這樣既可以把民眾的儲蓄資金轉化為固定資產,滿足民眾購房願望,又可以減少政府負債,減輕政府負擔。

三、發揮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辦法》規定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捐贈等方式籌集,投資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社會力量參與,從而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投資渠道。根據《辦法》,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通過“限房價、竟低價”、“定設計、竟房價”和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等市場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具備資質的企業代建,實行管、建分離,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對於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資金、土地、稅費優惠等支持政策。

另外,為滿足民眾居住需求,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辦法》規定,在保障性住房規劃選址上,要充分考慮居民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或者產業集聚的區域;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上,應當嚴格執行住宅設計、工程質量標準,遵守法定建設程式,健全招標投標機制,加強工程質量監管,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四、我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

為了滿足困難民眾基本住房需要,並且按照外來務工人員和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原則,《辦法》將我省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確定為:住房困難和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家庭、個人,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同時,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辦法》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標準和條件。具體標準和條件,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城鎮家庭、個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同時,鼓勵外來務工人員統一由用人單位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請。申請人要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得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並書面同意審核機關核實其申請信息。

五、公開公平公正分配保障性住房

為確保分配的公開、公平、公正,《辦法》建立健全了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退出機制。一是完善審核機制。進一步細化初審、審核、登記的程式,明晰街道(社區)或鎮政府,以及民政、住房保障和相關部門的審核職責,明確具體的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二是強化基礎信息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審機制,為保障性住房的有效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對登記的住房保障對象,均應納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管理。三是公開公平確定分配順序。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綜合評分或者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分配順序,並將分配結果在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契約管理機制,要求運營機構應當與承租人或者承購人簽訂契約,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建立騰退機制,對違規使用保障房的予以騰退。五是加強責任追究。對申請人和有關單位、個人的違法行為,《辦法》設定了罰款、納入黑名單等法律責任。

六、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

《辦法》規定,對於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租金收取、資產運營和維護管理等,可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委託的運營機構負責實施。對於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物業服務費用,主要通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業服務費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收益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應當由業主負責的事務,由承購人負責。社會力量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委託的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

七、法律責任的設定

一是明確了省及市、縣(市、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監督職責;二是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設管理、住房分配運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執行情況等,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三是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調查處理,並答覆舉報、投訴人;四是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人和有關單位、個人的違法行為,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責任追究,以確保《辦法》的各項規定得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

答記者問

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而採取的重大舉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將保障房建設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發展工程來抓。日前,王學軍省長簽署第248號省政府令,發布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人日前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問《辦法》的主要特點是什麼?有哪些亮點和創新點?

答:《辦法》是根據國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總體指導思想,結合我省實際,在總結近年來各地住房保障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有效做法基礎上研究制定的,力求從法制層面將現有一些較為成熟的管理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促進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辦法》作為我省首部住房保障地方行政規章,它的頒布施行,標誌著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進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辦法》的亮點和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建立了一整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機制。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實行管辦分離。政府負責制定保障房建設、分配和管理的規劃、政策、標準,加強運行監管,不再直接建設保障房,主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企業及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保障房。二是推進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實行兩房合一。堅持廉租房和公租房統籌建設,統一分配和管理,並對低收入群體優先配租,做到房源並軌、供應對象並軌、租金標準並軌,使廉租房、公租房制度無縫銜接,提升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三是實行租補分離、分檔補貼,健全退出機制。承租對象按照政府確定的市場租金承租保障房,同時政府根據承租對象的收入水平等情況,分檔次發放住房租金補貼,並根據承租人收入等情況的變化,調整補貼標準或停止發放,變“暗補”為“明補”,形成梯度、靈活的退出機制,從而有效解決退出難問題。四是堅持四權分離、公開透明,確保分配公平公正。實行住房和收入核查權、分配審查權、補貼發放權、運營管理權“四權分離”,即社區負責保障對象住房和家庭財產收入情況核查;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門審查確定分配資格和補貼檔次,統一配租;財政部門根據分配結果和補貼檔次發放補貼;運營機構統一持有、運營和管理,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補充、相互監督。五是試行先租後售、租售並舉,促進良性循環。在確保保障房持有數量、滿足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對租住一定年限且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保障對象,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產權,這樣既可以把民眾的儲蓄資金轉化為固定資產,滿足民眾購房願望,又可以減少政府負債,減輕政府負擔。

記者:我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如何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又該如何申請?

答:為了滿足困難民眾基本住房需要,並且按照外來務工人員和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原則,《辦法》將我省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確定為:住房困難和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家庭、個人,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同時,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辦法》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標準和條件。具體標準和條件,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辦法》規定,城鎮家庭、個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同時,鼓勵外來務工人員統一由用人單位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請。申請人要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得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並書面同意審核機關核實其申請信息。

記者:公開公平公正分配是保障性住房的生命線,人民民眾廣泛關注。請問《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確保分配的公開、公平、公正,《辦法》建立健全了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退出機制。一是完善審核機制。進一步細化初審、審核、登記的程式,明晰街道(社區)或鎮政府,以及民政、住房保障和相關部門的審核職責,明確具體的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二是強化基礎信息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審機制,為保障性住房的有效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對登記的住房保障對象,均應納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管理。三是公開公平確定分配順序。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綜合評分或者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分配順序,並將分配結果在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契約管理機制,要求運營機構應當與承租人或者承購人簽訂契約,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建立騰退機制,對違規使用保障房的予以騰退。五是加強責任追究。對申請人和有關單位、個人的違法行為,《辦法》設定了罰款、納入黑名單等法律責任。

記者:保障性住房建成投入使用後,其後期運營管理關係到保障性住房作用的有效發揮,對此《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規定,對於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租金收取、資產運營和維護管理等,可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委託的運營機構負責實施。對於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物業服務費用,主要通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業服務費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收益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應當由業主負責的事務,由承購人負責。社會力量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委託的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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