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安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是安康市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接受安康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目前,該協會已在市屬企事業組織、金融機構、社會團體以及轄市、區的部分企事業組織內部審計機構中發展團體會員42 個,個人會員102名。
安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安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章程》開展工作,秉承管理、宣傳、交流、服務的宗旨,積極做好指導內審工作、開展培訓教育、交流推廣經濟發達地區內審工作經驗、積極開展內審課題研究、研究內審發展重大問題、制定和監督執行行業規範等各項工作,推進內審事業在現有的基礎上實現較快較好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內部審計師協會的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安康市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全市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為所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服務的社會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業務規範。按照協會管理、宣傳、交流、服務的職能要求,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安康市審計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在安康市審計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陝西省安康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陝西省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其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市內部審計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業務標準;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三)開展後續教育,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和內部審計技術職稱考試;
(四)開展內部審計的課題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五)受理審批和管理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中介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七)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市直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縣區內審協會分會或聯絡組,中省在安企事業單位機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都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1. 具有助師(含)以上職稱的內部審計人員;
2. 具有中級技術及其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的人員;
(三)特邀會員
與內部審計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由常務理事會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協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本協會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增補或更換協會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地方、部門內部審計師協會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機構的設定:
有條件的縣區及部門、行業設辦事機構,條件不成熟的可暫設聯繫組。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有分支機構選舉產生,報本協會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會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會費的管理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協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事前經市審計局、民政局審查同意,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因故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動議,終止動議須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工作,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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