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食品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局。
(四)增加貫徹實施國家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等職責。
(五)增加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等職責。
(六)增加衛生應急管理等職責。
(七)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合管理等職責。
(八)增加社區衛生服務綜合管理等職責。
(九)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責。
(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縣域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藥物政策、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貫徹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全縣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貫徹落實有關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縣域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州有關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全縣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加強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個體診所等)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國家、省、州關於醫療機構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一)負責衛生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財會科。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機要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督察督辦、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衛生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及相關的初審等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負責衛生系統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衛生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衛生系統黨建、精神文明和政行風建設工作。負責指導縣直衛生系統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及統戰、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黨支部和局機關工會、局團委日常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負責衛生項目建設及綜合管理;擬訂全縣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大中型醫用裝備配置;負責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管理工作;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招標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及衛生系統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審計工作;負責衛生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二)醫政審批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國家、省、州有關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準入、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註冊、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及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範標準;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控制感染、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負責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救援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組織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督辦法、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縣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監督和評議工作;負責醫療事故的綜合管理;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管工作;建立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管理工作;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依法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貫徹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套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章草案;貫徹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研究擬訂全縣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科普工作;貫徹落實醫學衛生技術標準;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擬訂全縣中醫藥、朝醫藥、中西醫結合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縣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貫徹中醫類別義務人員服務規範和道德規範;負責中醫醫療廣告的監管工作;指導中醫藥教育及人才培養工作;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依據有關規定在中醫行業推行醫藥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管理指導中醫師繼續教育;負責中醫藥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轉化。
整理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負責衛生法制建設的普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執法監督檢查;負責機關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衛生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