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農業生產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並指導督促實施。
2、指導、示範、服務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組織農業資源配置和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組織、指導種苗工程建設;綜合分析、預測並上報農業、農村經濟信息。
3、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全縣植物檢疫(不含森林植物檢疫),管理農業資源,在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指導下,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參與監督耕地保養保護與改造;組織協調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物資的質量監督和市場管理、負責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4、研究、制訂蔬菜生產基地建設規劃和蔬菜生產基地的布局;指導協調全縣蔬菜生產、流通和技術推廣。
5、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標準和生產規程,組織實施農業無公害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及開發的有關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6、研究制訂農業科技術、教育、技術推廣的規劃;協調組織重大農業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技術開發、示範、推廣;管理農業科技成果、專利和農業科技經費等工作;負責協調全縣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和鄉鎮農業技術服務體系的指導、農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農業宣傳工作;負責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化肥、新農藥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7、負責組織、協調並參與有關農業方面的政策性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工作,開展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全縣農業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8、監督歸口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協助管理歸口單位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9、承辦政府間農業涉處事務和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實施農業援助項目,參與農副產品出口創匯、開發創匯農業等工作。
10、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