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

2014年7月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科技〔2014〕76號印發《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項目徵集與遴選、項目立項與驗收、推廣套用與獎懲、附則5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廳科技〔20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7月3日

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強化科技對安全生產的支撐和保障作用,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分為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項的項目兩大類。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按照科技部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項的項目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遴選、立項、驗收或鑑定(以下統稱驗收)、登記和獎懲等環節。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國撥研發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項目配套經費和自主投入的研發經費必須確保落實,並按項目計畫任務書執行。

第二章 項目徵集與遴選

第五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發布項目徵集指南,確定項目徵集的時間、渠道和方式。項目遴選按照安全生產重點發展領域和方向,充分發揮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支撐平台單位、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優勢資源,擇優選擇。

第六條 申報項目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項目申請的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提供的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建議書;

(三)項目建議書的附屬檔案(與項目建議書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相關單位推薦意見)。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內容框架:

(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現有研究基礎、特色和優勢;

(四)套用或產業化的前景、科技發展與市場需求;

(五)研究內容與預期目標;

(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七)年度計畫內容;

(八)主要研究人員和單位狀況及具備的條件;

(九)經費預算;

(十)有關上級單位或評估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項目徵集與遴選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標準、公平遴選、公正擇優。

(二)需求導向原則。滿足預防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實際需要,能夠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的事故防範與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提升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水平和安全生產控制力。

(三)基礎性和戰略性原則。面向安全生產重大基礎理論,著眼安全生產長遠發展戰略,破解安全生產重大技術難題。

第十條 徵集方式和遴選程式:

(一)自願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監管局或省級煤礦安監局申報。有關中央企業、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

(二)地方推薦。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和有關中央企業、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推薦意見。

(三)專家評審。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科技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分形式審查、專業審查和綜合審查三個階段。

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報資料進行符合性和相關性審查。

專業審查。主要是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性技術審查。

綜合審查。主要是對通過專業審查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

(四)網上公示。通過專家評審合格的項目,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公示10日。

(五)批覆公告或反饋。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定後,向社會公告並通知申報單位。

第三章 項目立項與驗收

第十一條 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實行登記註冊、統一編號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依據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寫《安全生產科技項目任務書》(見附屬檔案1)。經簽約各方共同審核後,方可履行簽約手續。

第十三條 計畫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和項目密級;

(二)計畫任務下達部門;

(三)計畫任務書承擔單位和任務責任人;

(四)立項背景與意義;

(五)主要任務、關鍵技術和主要研究內容;

(六)驗收考核指標;

(七)技術路線與年度計畫;

(八)經費預算和用途;

(九)承擔單位的保障條件與配套經費;

(十)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十一)涉密項目的科技保密義務;

(十二)爭議解決方法。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科技管理機構負責,可委託推薦單位主持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的考核指標應當儘可能量化可測,對不可量化可測的項目必須有準確含義和定性說明。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應當提供的資料:

(一)項目計畫任務書;

(二)項目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四)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五)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六)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七)研製樣機、樣品圖片及數據;

(八)國家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產品測試報告;

(九)用戶使用報告;

(十)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十一)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十二)項目經費決算表。

第十七條 研發時間超過3年的重大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項目中期評估由推薦單位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應當成立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實行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負責制。驗收組(或委員會)專家構成應當由熟悉項目專業技術、經濟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得少於9人。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組織和主持單位應當根據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同意驗收”、“需要覆核”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條 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完成計畫任務書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和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計畫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批准,超過計畫任務書規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過驗收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立應急立項機制,對於具有緊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科技管理機構可商有關地方、部門、單位直接立項實施。

第四章 推廣套用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技術先進、實用性強、保障安全生產有重大貢獻、並經實踐檢驗效果明顯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納入重點推廣或強制推廣套用項目。

第二十三條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項,經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認定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技術水平的項目,可申報國家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

第二十四條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項的重大關鍵技術裝備項目,取得重大突破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的,優先推薦納入《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享受國家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十五條 超過計畫任務書規定期限,不申請延期或無正當理由延期的項目,取消項目立項資格。

第二十六條 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經查實取消項目申報單位的立項資格,並列入黑名單,永久取消項目申報和科技評獎等資格。

第二十七條 涉及成果侵權,引發民事訴訟和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科技管理機構可結合工作實際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必要的補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安全生產科技項目任務書(略)

2.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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